一、受理范围
1.具备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审批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林地更新改造;
3)卫生间伐。
二、设立依据
1.《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三条、第六条;
2.《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四条;
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一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省级或以上林业部门 。
1.权责划分(省)
该事项省向市、县、区服务前移, 县、区级权限:申请材料初审; 市级权限:申请材料审核; 省级权限:终审发证。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
第七条 |
设立依据 |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第三十一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
|
2.不予许可的情形: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林木采伐申请表 |
无。 |
1 |
0 |
纸质 |
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 |
林权证。 不能提供林权证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权属证明原件。 |
0 |
1 |
纸质 |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 |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 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
1 |
0 |
纸质 |
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
无 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的才必须提供。 |
1 |
0 |
纸质 |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初步设计 |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
1 |
0 |
纸质 |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审核意见表 |
无。 |
1 |
0 |
纸质 |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检查验收情况汇总表 |
无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市属林场)组织提供。 |
1 |
0 |
纸质 |
申请采伐公示证明 |
有公示文件、能看到公示地点和时间。 |
1 |
0 |
纸质 |
现场林相照片 |
彩色照片并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 |
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可行性报告 |
皆伐连片采伐面积大于20公顷的,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队伍提供。 |
2 |
0 |
纸质 |
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转报更新改造材料 |
无。 |
1 |
0 |
纸质 |
六、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具体以许可证上的有效期为准。根据采伐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采伐生态公益林木
七、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审批流程
1.申请
1) 预约。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政府服务热线提出办事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或部门自建服务大厅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大厅咨询工作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 取号。 1.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或部门自建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大厅咨询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3) 申请接收。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或部门自建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提出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 登记。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或部门自建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提出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 申请编号。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或部门自建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办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 收件凭证。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申请提交成功即由系统自动生成《收件回执》(行政许可生成《受理回执》)。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或部门自建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办人员在受理系统进行申请签收登记后,对符合接收(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接收(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的原因,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b)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受理回执》、《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负责区林业部门,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3.审查
1)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书面审查量化表见表2和表3。
表2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审批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
规定和要求 |
需要该审查的依据 |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 |
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
承办人初步审查,科长复核,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
审查时限 |
市7个工作日、区5个工作日。 |
审查内容 |
1.林木采伐申请表;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不能;3.伐区调查设计文件;4.造林更新设计书;5.采伐申请文件,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6.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统一的材料,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的提供。 |
审查结论 |
1.符合《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以及符合《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同意上报; 2.不符合的,作出不同意上报的意见。 |
审查报告名称 |
无。 |
审查材料清单 |
1.林木采伐申请表;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3.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4.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的才必须提供;5.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初步设计;6.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审核意见表;7.申请采伐公示证明;8.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检查验收情况汇总表;9.现场林相照片;10.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可行性报告;11.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转报更新改造材料。 |
表3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审批书面审查量化表
审查内容 |
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资料是否符合办理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条件:1.林木采伐申请表;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3.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4.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的才必须提供;5.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初步设计;6.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审核意见表;7.申请采伐公示证明;8.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检查验收情况汇总表;9.现场林相照片;10.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可行性报告;11.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转报更新改造材料。 |
审查要求 |
审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
审查程序 |
林业科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林业科科长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
审查方法 |
信息比对。 |
审查判定标准 |
根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及《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审查结论 |
1.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的,出具市级林业部门审核意见,申请材料送省林业厅审批; 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核准的,告知区级林业部门需要补交的材料,待材料齐全后再出具审核意见。 |
2)特殊审查
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书面审查量化表见表4和表5。
表4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审批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
规定和要求 |
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依据 |
根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新改在工作的通知》。 |
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
实施机关联合组织本事项的实地核查工作。 |
核查时限 |
现场核查时限一般为5天(不包括申请人整改的时间)。 |
核查人员的确定及人数 |
由科室负责人确定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
实地核查规则及量化表 |
按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实地核查量化表》内容进行核查。 |
实地核查准备 |
1.实施机关应指定1名承办人,负责组织本次审查工作的实施; |
实地核查的实施 |
承办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现场核查的过程包括现场观察、资料核查、现场提问三个环节。核查过程应制作现场核查记录。全部内容核查完成后,承办人应将实地核查笔录提请申请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承办人和申请人应在笔录上签字。申请人拒绝签字的,承办人应在笔录上注明拒签情况。 |
实地核查结论的确定 |
经核查,全部符合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条件的,承办人应作出符合的结论;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承办人应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承办人应将核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
实地核查报告 |
核查记录。 |
表5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审批实地核查实地核查量化表
核查内容 |
依据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等资料,实地查看采伐地的位置、范围、树种、树龄以及面积林相等,林地权属。 |
核查要求 |
采伐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拟采伐树种、树龄与伐区调查设计一致,权属无争议,符合《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新改在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
核查方法 |
实地调查、与资源数据库数据对比,与《广东省森林资源调查常用数表》比较。 |
核查判定标准 |
根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以及《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新改在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审核。 |
核查结论 |
1.符合要求的,出具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转报更新改造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省林业厅; 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上报。 |
4.作出决定
1)决定。县、区级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3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送市级林业部门;市级林业部门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3日内提出市级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交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在收到申请资料2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省林业厅证件制作人员根据决定制作《林木采伐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3)证件送达
a)省林业厅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后,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逐级转交县、区级林业部门。由县、区林业部门将相关材料留档后审批决定及证件转区行政服务中心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审批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在县、区级林业部门收到不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市属林场由市林业局收到不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告知。
b)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审批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d)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e)自取或邮寄不能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办理结果。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的,即视为送达。
4)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局有关规定进行。
本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见图1《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审批审批流程图》。
十、咨询、投诉及审批进程查询
1.咨询
1) 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疑问。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实施机关应视为符合规定,不得拒绝接受。
2) 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5号4楼林政科。
电话咨询:0762-3363787。
网上咨询:http://wsbs.heyuan.gov.cn/portal/index.action。
信函咨询:邮政编码:517000,邮寄地址: 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5号市林业局4楼林政科。
3) 咨询回复。
窗口或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的形式回复,有条件的可建立电话录音。
2.投诉
1)投诉渠道
窗口投诉: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5号市林业局4楼林政科;
电话投诉:0762-3363787;
网上投诉:http://wsbs.heyuan.gov.cn/portal/index.action;
信函投诉: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5号市林业局3楼市林业局办公室。
2)投诉回复
回复时限:5个工作日;
回复形式:电话或信函。
3)监察机关和受理机构
电话:3365326;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5号3楼(市林业局纪检室)。
3.进程查询
河源市穗香街5号市林业局4楼林政科。
十一、监督检查
1.书面检查
书面检查量化表见表6。
表6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审批书面检查量化表
检查内容 |
是否按照采伐许可内容进行采伐。 |
检查要求 |
已经取得采伐许可的单位必须按审批要求采伐。 |
检查程序 |
查阅相关资料与实地查看相结合。 |
检查方法 |
1.查看林木采伐审批和批复资料;2。实地查看采伐地的位置、范围、树种以及面积。 |
检查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
检查结论 |
符合要求:采伐范围、面积、树种和位置与批复一致,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不符合要求: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采伐或未按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执行。 |
2.投诉举报
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图1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审批审批流程图
附件:
附件7_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实地核查量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