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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业务手册
发布日期:2017-09-08 17:22:0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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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1.具备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县级以上政府或其部门审批的项目;

2)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规划。

二、设立依据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四条;

2.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通知》财税[2015]122号;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县、区级或以上林业部门 ,河源市分为3级,分别为省级、市级、县、区级。

1.权责划分(省)

省级权限: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以及其它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2.权责划分(市)

市级权限:除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3.权责划分(县、区)

县、区级权限:除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3)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4)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5)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6)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7)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8)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2)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说明

1

使用林地申请表

一式四份(报国家审核的五份)

2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3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4

林地证明材料

5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以及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报告

6

其他材料

林地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林地、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需提供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林地需提供

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协议

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供

建设项目有关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

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项目需提供

县级人民政府确认采石场保留意见材料、采矿权招标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开采方案、复绿方案等

采石场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需提供(依据粤林[2015]86号文件要求)

7

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

8

使用林地现状图(图件材料)

9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查验

10

公示材料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11

使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因子表

涉及使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需填写,一式两份

12

审查意见

林业主管部门正式行文上报

六、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关于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证件有效期两年。持批复依法临时占用林地。

七、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收到申请后2日之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无。

承诺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审批收费

有收费。

收费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

1.收费环节。办证环节。

2.收费依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通知》财税[2015]122号。

3.收费标准。(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减免收费的情形。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5.缴费地点、时间、方式

缴费地点:办理地;

缴费时间:递交申请资料前;

缴费方式: 银行转账: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九、审批流程

1.申请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b)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或预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或预受理”的意见。

2.受理

1) 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经办人员2个工作日内在受理系统接件签收,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或部门自建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提出的申请,经办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并将纸质材料电子化上传到受理系统。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意见。

2) 补正材料。 1.对不符合受理要求需补正材料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受理决定。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收件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或部门自建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接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 审查方式确定。 无

5) 收件转办。 经办人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负责科室,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下一个经办人。

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申请人索取书面文书的,应提前告知,可前往办证大厅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审查

1)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书面审查量化表见表2和表3

表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规定和要求

需要该审查的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以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承办人初步审查,科长复核,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审查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区级审查时限)。

审查内容

  1. 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四份(报国家审核的五份);

  2.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3.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4. 林地证明材料;

  5.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以及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报告;

  6. 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

  7. 使用林地现状图(图件材料),一式四份,比例尺1:10000(报国家审核的一式五份,比例尺1:5000);

  8.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9. 使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因子表,涉及使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需填写,一式两份;

  10. 审查意见,林业主管部门正式行文上报;

  11. 其他材料:(1)林地补偿协议,临时占用林地、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需提供;(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林地需提供;(3)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协议,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供;(4)建设项目有关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项目需提供;(5)县级人民政府确认采石场保留意见材料、采矿权招标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开采方案、复绿方案等,采石场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需提供(依据粤林[2015]86号文件要求)。

审查结论

  1. 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的,同意上报;

  2. 不符合的,作出不同意上报的意见。

审查报告名称

无。


表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书面审查量化表

审查内容

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资料是否符合办理各项建设工程使用、占用林地审批条件:
1.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四份(报国家审核的五份);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3.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4.林地证明材料;5.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以及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报告;6.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7.使用林地现状图(图件材料),一式四份,比例尺1:10000(报国家审核的一式五份,比例尺1:5000);8.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9.使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因子表,涉及使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需填写,一式两份;10.审查意见,林业主管部门正式行文上报;11.其他材料:(1)林地补偿协议,临时占用林地、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需提供;(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林地需提供;(3)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协议,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供;(4)建设项目有关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项目需提供;(5)县级人民政府确认采石场保留意见材料、采矿权招标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开采方案、复绿方案等,采石场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需提供(依据粤林[2015]86号文件要求)。

审查要求

审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审查程序

林业科经办人员 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齐全等进行审查,林业科 科长对材料进行核查。

审查方法

信息比对。

审查判定标准

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材料一览表》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查结论

  1. 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的,出具市、区林业部门审核意见,对于属区级审批权限的,由区审批;对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由市级审批,对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将申请材料送省林业厅审批;

  2.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核准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待材料齐全后再出具审核意见。

2)特殊审查

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实地核查量化表见表4和表5。

表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规定和要求

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拟临时占用林地进行实地核查工作。

核查时限

现场核查时限一般为5天(不包括申请人整改的时间)。

核查人员的确定及人数

由科室负责人确定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实地核查规则及量化表

按照《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实地核查量化表》内容进行核查。

实地核查准备

1.实施机关应指定1名承办人,负责组织本次审查工作的实施。
2.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提前通知申请人实地核查时间。

实地核查的实施

承办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现场核查的过程包括现场观察、资料核查、现场提问三个环节。核查过程应制作现场核查记录。全部内容核查完成后,承办人应将实地核查笔录提请申请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承办人和申请人应在笔录上签字。申请人拒绝签字的,承办人应在笔录上注明拒签情况。

实地核查结论的确定

经核查,全部符合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条件的,承办人应作出符合的结论;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承办人应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承办人应将核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实地核查报告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4.作出决定

1)决定。属于县、区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县、区级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市权限范围内的林地审批项目,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交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省林业厅审批项目的,市林业局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审批项目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决定人员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2)决定公开。市林业局对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许可,在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林业局网站公开审批结果。

3)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市、县、区级证件制作人员根据各自审批权限,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同意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4)证件送达

a)属于县、区级审批权限的项目,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送达服务大厅,由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审批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在县、区级林业部门收到不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送达服务大厅,由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审批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在县、区级林业部门收到不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其审批决定逐级转交区级林业部门,由县、区林业部门将相关材料留档后审批决定及证件转区行政服务中心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审批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在县、区级林业部门收到不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

b)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审批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d)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e)自取或邮寄不能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办理结果。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的,即视为送达。

5)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局有关规定进行。

本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见图1《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审批流程图》。

十、咨询、投诉及审批进程查询

1.咨询

1) 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疑问。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实施机关应视为符合规定,不得拒绝接受。

2) 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5号四楼402室。

电话咨询:0760-3363787。

网上咨询:http://wsbs.heyuan.gov.cn/portal/index.action。

信函咨询:邮政编码:517000,邮寄地址: :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5号四楼林政科。

3) 咨询回复

窗口或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的形式回复,有条件的可建立电话录音。

2.投诉

1)投诉渠道

窗口投诉: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5号三楼;

电话投诉:0762-3361802;

网上投诉:http://wsbs.heyuan.gov.cn/portal/index.action;

信函投诉: 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5号市林业局。

2)投诉回复

回复时限:5个工作日;

回复形式:电话或信函。

3)监察机关和受理机构

电话:;3365326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5号市林业局(市林业局纪检室)。

3.进程查询

河源市源城区穗香街5号市林业局林政科。

十一、监督检查

1.书面检查

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2.投诉举报

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图1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审批流程图

附件:

附件1、窗口办理流程图(各项工程占用林地审批)

附件2、网上办理流程图(各项工程占用林地审批)

附件4_临时占用占用林地事项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附件5_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项书面审查量化表

附件6_l临时占用林地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附件7_书面检查量化表(临时占用林地)

附件8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项实地核查量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