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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0 16:31:44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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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2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2019年度各地各单位可在核定的正高级教师岗位比例内逐级推荐符合评审条件的人选。原则上每学校(单位)推荐人数不得超过1人,目前学校(单位)有5个以上(含)正高级教师空岗的,可以推荐2-3人。各地各单位报送推荐人选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30%。各单位上报正高级教师推荐人选材料时,须同时提供中小学岗位空岗使用申请表,无正高级岗位空缺的单位,不可推荐。

各单位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向一线优秀教师倾斜,应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以及与基础教育相关的教育教学教研机构的教师,并注意推荐人选在学段、学科、学校(单位)间的分布,推荐人选的结构,要与所辖地区教师队伍规模、结构和教育教学水平相适应。

二、推荐评审条件

(一)推荐评审条件依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16〕5号之附件)中的《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二)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精神,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条件,省不作统一要求,也不作为评审结果确认的审核条件。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由教师个人在申报表中承诺如实填报,并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

三、推荐评审程序

2019年9月1日起,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对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原则上仍依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粤人社规〔2016〕5号之附件,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进行推荐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学校(单位)根据当地人社、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推荐名额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二)学校(单位)审核推荐。学校(单位)成立推荐委员会,听取申请人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公开述职报告后,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申请人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申请人材料应经学校(单位)严格审核后,在本校(单位)内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县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成立由相关专家和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审核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对学校(单位)的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复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审核小组在审核过程中,应严格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充分征求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的意见,评议申请人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将师德品质高尚、育人效果显著、教学业绩突出、教研成果丰富、示范引领作用强的申请人选拔推荐出来。确定推荐人选报市级主管部门。

(四)市主管部门考核推荐。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由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教师及有关负责人、专家组成的,有广泛代表性的正高级教师考核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各县区推荐的人选进行集中评议和推荐。市考核推荐委员会应组织考核小组通过听课讲课、谈话或召开座谈会听取教师、学生和学校领导意见等形式,对各县区推荐人选逐一进行全面考察,形成考核意见。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由市考核推荐委员会集体研究提出本市推荐人选。推荐人选需经考核推荐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推荐。推荐人选经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复核后,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公开网站集中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送省评委会办公室。

(五)省评委会评审。省评委会根据《评审办法》、《资格条件》及有关规定,通过审阅材料、答辩等多种方式开展评审工作。评委由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等单位正高级岗位上任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申报人答辩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六)评后公示。省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在省教育厅和申报人所在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学校(单位)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审核确认。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进行审核确认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八)发文公布。经审核确认并备案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正式发文公布,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证书。对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各地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及时办理聘用手续,并兑现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四、评审收费标准

最终确定为我市推荐人选的评审费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省教育厅开具的缴费通知单统一由市教育局上报材料时带回,以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形式交付评审费,缴费或汇款、转账后请立即把银行的缴款回执或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传真至市教育局人事科,由市教育局统一将银行回单报省教育厅。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是培养和造就中小学领军人才,提升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拓展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空间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正高级教师职称推荐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对照《评价标准》要求,突出考核教师师德表现、工作绩效和能力水平,切实把德才兼备、业绩卓著、能力突出、社会公认的教师选拔出来,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二)周密部署,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正高级教师推荐评审工作。要坚持标准,明确要求,规范程序,严格把好政策关,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的改革要求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确保推荐评审人数在本校(单位)空缺的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内。各地各单位在推荐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广泛听取意见,经民主推荐、集体讨论研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推荐人选。被推荐人需在本单位全体人员大会上进行公开述职。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等)须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情况栏”中由单位领导详细填写。

县区教育局对学校推荐的人选和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上报人选。

市教育局成立推荐评审委员会,对各地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评审时要严格掌握条件,认真审核材料,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好中选优的原则,切实保证推荐上报人选的质量。

(三)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审核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

申报人材料的审查,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进行材料审核,确保一次性报送的全部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要落实申报材料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将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市教育局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申报表》上加具意见、加盖公章,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评委会办公室。省评委会办公室将对各有关地市及省直单位报送的申报人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不符合推荐评审要求的申报材料,将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建立完善教师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按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有关规定撤销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稳定队伍,做好职称评聘工作。按照岗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上,并及时兑现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要加强聘后管理,完善教师聘期考核评价办法,对考核不合格或达不到岗位要求的教师,可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为加强我市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提升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数量和质量,稳定各地各单位教师队伍,积极发挥正高级教师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22号)有关规定,申报人在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职称前,需向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书面承诺通过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后在所在单位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

五)按时上报推荐申报材料。请各地各单位于2019年9月25日下午下班前将推荐申报材料、附件6《2019年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人员情况表》和附件7《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聘用情况统计表》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并同时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门户网完成网上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本通知所有附件及表格不随文下发,可在“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部门集约”—“河源市教育局”通知公告栏下载打印。


附件: 附件1 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22号).pdf

附件2 2019年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材料报送要求.doc

附件3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doc

附件4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表.doc

附件5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评前公示情况表.doc

附件6 2019年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人员情况表.doc

附件7 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聘用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8 2019年度中小学校教师岗位核定及空岗使用申请表.doc



河源市教育局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