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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教育局关于公开征求《河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7-30 15:46:24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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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及《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要求,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我局起草了《河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8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函件提出。电子邮件可发送至jyjhzh@163.com ,来函请寄河源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源城区越王大道商务小区),邮编:517000。

河源市教育局

2019年7月30日

河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及《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要求,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长效治理”的原则,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

县(区)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等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县政府(管委会)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其他部门按自身职能协调配合。

  对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或虽有规划但规划不足的,各县政府(管委会)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原因,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制定补救措施,依法调整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依标配建幼儿园。

  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的区域,各县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局,各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

县(区)要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依标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或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各县政府(管委会)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未按标准建设或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教育、发展改革局,各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

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于2019年9移交。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应按协议时限移交;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以2015年12月31日(粤教基〔2015〕21号文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施策:该日之前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各县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如确定不回收的,应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逐步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该日之后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各县政府(管委会)应采取措施予以回收,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回收的,应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各县政府(管委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产权归属开发商、个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收回及补偿办法由各县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开发商拒不移交的,相关项目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按规定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发展改革局,各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确保配套幼儿园规范使用。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后,应当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规划和要求,依标准配置并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办学资源;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及时核定机构编制事项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教职员配备管理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以及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委编办和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主要工作安排

  (一)摸底排查。为单位,组织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等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此项工作原则上2019年7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整改。各县(区)政府要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对台账中登记的城镇住宅小区的幼儿园配建情况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或已移交但使用不到位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租赁的,原则上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排查、整改等环节进行督导、监督和评估,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县(区)政府进行通报。

  、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河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治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委编办和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设在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局(河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及联合办公室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各县(区)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协调。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县(区)要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粤办函〔2019〕124号文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三)强化治理保障。各县(区)要认真制订本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要求,以县(区)为单位及时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排信息报送教育部治理工作进展信息检测系统,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更新信息,逐项逐园销账。2019年8月15日前,各县政府(管委会)要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工作联系人以及摸底排查等情况(附件23)及时报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同时逢双月12日前,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

附件:1.河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及联合办公室成员名单

2.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信息台账

     3.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河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及联合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工作小组

组 长:庞启彪 河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少锋 河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国才 市教育局局长

邵卫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

蓝红杨 市委编办副主任

张东辉 市教育局副局长

马 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中洋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温文中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燕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赖松兴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市社会组织党委专职副书记

二、联合办公室

主 任:张东辉 市教育局副局长

马 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成 员:

黄仿文 市委编办事编科科长

曾伟彪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钟 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长

曾华彬 市发展和改革局社会发展科副科长

谢小雄 市自然资源局主任科员

张文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长

陈 凯 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

联合办公室分别设在市教育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附件2

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信息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县(区)

城镇住宅小区名称

地址

规划立项时间

竣工时间

规划户数和人数

应配建幼儿园规模和班额

已配建幼儿园规模和班额

幼儿园产权归属

举办幼儿园类型

是否需要整改

整改类型(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

整改措施

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

工作进展

预计总投入(万元)

预计完成整改时间

户数

人数

总投入

其中,政府投 入

1



















2



















3



















……



















说明:1.台账登记的对象为依据国家、省和地方相关规划标准,达到规划和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标准要求的城镇住宅小区(包括单个或连片城镇住宅小区);2.幼儿园产权归属教育部门、开发商、举办者;3.举办幼儿园类型:指幼儿园现状,包括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他幼儿园;4.整改类型如下:一类,已建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二类,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三类,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城镇小区;四类,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城镇小区;五类,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的城镇小区。5.具体整改措施包括:办理移交、回收、置换、购置、租赁、补建、改建、新建等。

附件3

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地区

达到规划和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个)

总计

其中,已建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

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

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城镇小区

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城镇小区

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的城镇小区

1

地市







2

......县







3

......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