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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责任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1 11:37:37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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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河源市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河源市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责任清单


  为了加强全市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管控的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并指导监督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公路超限检测点、普通公路超限不停车监测点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

  2.负责并指导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协同公安交管部门开展路面治超工作,按照各自分工,落实路警联合执法模式。

  3.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负责并指导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对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交通工程建设工地等交通运输类生产经营单位的装载、配载行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机动车维修业户的监管,依法查处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

  4.负责汇集、共享公路超限检测点、普通公路超限不停车监测点、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及货运企业和从业人员等数据信息。

  5.负责并指导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完善货运企业和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强化诚信考核。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二、市公安局

  1.负责并指导各县(区)公安部门协同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路面治超工作,按照各自分工,落实路警联合执法模式,依法查处货车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

  2.负责并指导各县(区)公安部门加强货车转让登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发现货车存在涉嫌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而未接受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接受处理。

  3.负责共享公安部门的货车登记和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以及超限超载行政处罚案件等数据信息。

  4.负责并指导各县(区)公安部门打击治超过程中出现的故意堵塞交通、强行冲卡、破坏交通设施、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三、市应急管理局

  1.负责按规定将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治超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2.依法指导、监督非煤矿山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3.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统筹协调“两客一危一重”重点车辆智能监控预警融合平台。

  4.依法组织指导参加因超限超载车辆肇事导致的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四、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并指导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对矿山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装载、配载行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临时堆场等货物装载场地涉嫌非法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并指导各县(区)住建部门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混凝土生产等建筑施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装载、配载行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六、市水务局

  1.负责并指导各县(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对河砂开采、水利建设工程类生产经营单位在河砂开采区或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装载、配载行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七、市林业局

  1.负责并指导各县(区)林业部门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林木采伐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装载、配载行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并指导各县(区)工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公告》的货车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生产,发现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生产车辆的,要督促企业整改,涉嫌违法的及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暂停或撤销企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公告》并予以处罚。

  2.负责指导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促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汽车、钢材、水泥等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规范装载、配载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并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通报,依法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或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并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用于安全防护的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治超称重计量设备组织实施强制检定。

  3.负责并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未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从事经营活动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进行查处。

  4.负责汇集、共享本部门有关经营业户的相关数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十、市发展和改革局

  1.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归集共享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失信主体名单。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梳理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推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市司法局

  1.负责按职责及程序审查(核)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二、市财政局

  1.负责统筹做好治超经费预算保障,并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负责并指导各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联合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装载、配载行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十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2.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车驾驶人合法装载、规范经营、安全运输。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并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十五、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1.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称重检测设施设备,不得放行未经检测的货车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超限货车驶入高速公路;对强行驶入高速公路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并配合执法部门处置;全面、准确、及时上传称重检测信息数据。

  2.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十六、行业协会

  1.车辆生产、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落实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要求。

  十七、货物生产、销售、运输和装载源头单位

  1.从事货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以及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规范车辆生产、销售、改装、检验和货物运输、装载等相关活动。

  2.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包括合法装载方面的内容。

  3.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

  (1)按照规定安装合格的超限超载检测、监控等设备;

  (2)对货物装载或者货车放行情况进行登记,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

  (3)其他发现、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的技术、管理措施。

  4.利用网络提供货运信息服务、货物配载的,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指使、强令货车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5.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向货车驾驶人提供载明车牌号、装载或者放行信息的单据并留底保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八、共同职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车驾驶人合法装载、规范经营、安全运输。

  2.行政机关在调查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时,应当同时收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相关违法线索,并按照规定移送,共同做好溯源调查工作。对源头监管职责尚未明确的,按业务相近的原则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货物装载源头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职责责令立即排除,并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