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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6-27 08:58:53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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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隔夜评标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隔夜评标,是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工作不能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间隔1个或多个晚间持续进行的评标活动。

  第四条 隔夜评标应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隔夜评标区内进行,隔夜评标区域内包括封闭评标区和活动区,封闭评标区是指隔夜评标区域内集中进行评标活动和休息的封闭场所,活动区是指隔夜评标区域内根据需要进行就餐和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 隔夜评标活动由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交易中心提供综合服务。

  第六条 隔夜评标活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要求和办理流程

  第七条 为确保隔夜评标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规模大或标段多且技术程度复杂的项目,预估需要隔夜评标的,代理机构应在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前2天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根据项目评审进度并征求评委会意见,预估项目评审活动在当日24:00时前无法完成的,应在当天21:00前主动申请隔夜评标,22:00前暂停评标活动,评标资料应当封存,评标人员集中进入指定地点进行休息。隔夜评标期间,项目业主代表、监督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将评标室封闭,任何人员不得将项目开评标有关资料带离评标室。

  第九条 评标项目需要隔夜评标的,招标人 (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填写《详见附件1隔夜评标申请表》(详见附件2承诺书)或参照承诺书内容出具相关隔夜评标承诺,并提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第十条 项目业主、代理机构会同行政监督人员提前确定集中封闭住宿地点,检查住宿地点是否满足封闭条件,封闭期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规定对评标专家名单及专家联系方式、住宿地点等相关信息保密;

  (二) 参加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在评标活动结束前,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擅自离开;

  (三)参加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在项目评标结束前,应按照规定在评标区和隔夜评标休息区工作和休息,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损坏公共财物,不得擅自离开封闭区域,不得相互串通、交流评标信息和打分情况,不得将任何评审资料携带至隔夜评标休息区等。

  (四) 参加隔夜评标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应按照规定统一寄存,不得携带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外联系等,应告知代理机构、见证及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后,按规定使用录音电话对外联系。

  (五) 再次进入评标室时,由项目业主代表、监督人员和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启封,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在隔夜评标活动中,有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发布之日起,各县分中心参照执行。


  附件1:隔夜评标申请表.docx

  附件2: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