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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公安局关于《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的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23-09-15 10:40:12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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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9月10日,我局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网站对《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综合汇总,共收到与本办法相关的意见8条,已采纳4条,不采纳4条,具体详见附件。


河源市公安局

2023年9月15日



附件


序号

意见及建议

采纳情况

1

将现标题“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修改为“河源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

不采纳。因门(楼)牌为标准地址的法定载体,其内容已包含门楼号,范围更广。

2

结合章节的分类多设一章,将“第二章门(楼)牌号的编制原则”“第三章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第四章附则”分别改为“第二章门楼号的编制”“第三章门楼牌的设置”“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五章附则”。

已采纳。经研究整理,已重新划分为五章并作出调整,分别为“第二章门(楼)牌号的编制原则”“第三章门(楼)牌的设置和安装”“第四章门(楼)牌的使用和管理”“第五章附则”。

3

将正文所提及的“门(楼)”描述不使用括号,直接指明“门”或“楼”的内容。

不采纳。因“门(楼)”在大部份时候不是单指“门”或“楼”,且该表述为省公安厅文件的表述,故不作修改。

4

将正文约十处的“例如:。。。。”内容删除或形成文件附件内容,以体现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

已采纳。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以后体现在部门的相关工作指引文件中。

5

将第十四条的“上述资料”建议修改为“上述(四)(五)(六)项资料”,以区分不同类型的申请材料。

不采纳。因随着部门间数据共享的发展,各种纸质证件日后都可能以数据共享的形式获得,不宜加以限定。

6

细化申请条款,并明确网上政务受理,可增加表格样例为附件。

采纳了细化条款的意见,对申请、补领、换领进行了分类,增加了细化条款并按建议的第二条进行了分类。对于明确网上政务受理及增加表格样例为附件未采纳,因公安机关使用的网络为内部网络,未能完全与互联网互通,是否能通过网上受理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申请表格视各部门工作需求而定,由相关部门统一,不列入规范性文件中。

7

第十七条加上主干道、街路巷等不同类型的大中小号门牌的规格适用。

已采纳。已对第十七条增加门牌的规格内容,并增加第十八条内容。

8

在第二十四条增加转至条款的内容,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

已采纳。将转至条款增加在第二十七条内容“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私自设置、变更、改装、遮挡、毁坏、盗窃门楼牌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