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发改价格函〔2025〕129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河源供电局,各燃气企业、供水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商务类公寓及商业类用房转租赁用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我市商务类公寓(含其他商业类住宅)等用于居民家庭住宅居住,且抄表到户单独计费的,由居民提出申请,经供电供气供水单位核查后,其水电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对我市商务公寓(含其他商业类住宅)从事商业经营行为的,其用电仍实行对应的工商业电价,用水用气实行对应的非居民用水、用气价格。
二、对于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符合省政府办公厅两个《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
三、供电供气供水单位要向社会公开办理流程和指引等相关信息,简化申请,提供线上、线下办理渠道,并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审核及现场实际用途核查。经确认是用于居民家庭住宅居住的,原则上在30天内予以办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