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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源市城市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1 18:01: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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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收管〔2017154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关于河源市城市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社会事务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公立医院,源城区人民医院: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1号)精神,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取消药品和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按改革前三年政策规定加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其中8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定价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项目为河源市人民医院、河源市中医院、河源市妇幼保健院、源城区人民医院4家城市公立医院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其中:取消挂号费、空调降温费和取暖费,将挂号费并入诊查费、将空调降温费和取暖费并入床位费。

二、有升有降调整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重点提高三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的项目。具体为: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临床诊疗类的手术治疗;中医及民族医诊类的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特殊疗法等。降低二类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项目,具体为:医技治疗类中的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磁共振扫描(MRI);检验类中的临床血液检查、临床化学检查等项目。

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最高限价)见附件《河源市城市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各公立医院在不超过最高限价范围内,可自主制定本医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调整后的门诊诊查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具体医保报销标准、报销范围和报销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文下发,同步实施。

四、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有专人负责,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本通知从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同时取消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和耗材加成,药品和耗材实行零差价销售。

附件:《河源市城市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20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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