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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4-02-19 11:06:07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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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河源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通知》(河法治办202310号)要求,现将我局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法治建设重大部署的情况

一是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印发《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党员干部深入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学习培训的实施方案》,于2023年5月中旬组织局中层干部、党支部书记等相关人员开展为期一周的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培训,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确保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二是多形式组织学习。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多种方式,组织各党支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法治建设重大部署,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推动法治建设工作提质增效、全面加强。

二、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情况,紧密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八届六次全会推动法治河源建设的具体举措

一是加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印发《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论述、新指示,更加坚定自觉地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发改各项工作。二是加强干部职工的普法学习。通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局机关干部职工法治学习宣传。线上运用“学习强国”“干部网络培训学院”等网上学习平台,加强学习培训;线下不定期召开会议,专题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党规党章党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业务领域有关政策法规,逐步形成常态化学习机制。三是组织参加学法考试。全局参加国家工作人员普法学习覆盖率和考试优秀率均达100%,实现以考促学,深度普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四是紧紧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八届六次全会关于法治建设要求,高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将法治建设列入我局年度工作要点,积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意识,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2023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一是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制定法治机关建设暨普法依法治理年度工作要点,将普法和法治建设工作列入局年度工作要点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普法宣传工作,协调解决法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高效推进法治建设各项任务落实落细。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合同、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作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每年制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制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安排表,明确专题内容和学习时间。落实好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专题学法制度,发挥好第一责任人领学促学作用。三是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大力开展“民法典宣传月”“公平竞争宣传周”“宪法宣传周”等活动,通过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局各党支部、专题讲座和培训等形式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民法典、宪法、总体国家安全观、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等内容,充分利用局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阵地,大力营造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

四、2023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是开展营商环境对标提升行动。印发实施《深圳市与河源市营商环境对口帮扶工作方案》,建立由市分管领导牵头,市相关领导组成的营商环境对标提升工作专班,对标深圳营商环境水平,推动相关单位按照责任分工表做好各项重点任务的部署和落实,实现同一事项市域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批,办理时间、跑动次数、办理环节、办理材料等要素达到深圳同一水平的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占总事项的80%以上,企业迁移“省内通办”等改革目标。二是统筹推进营商环境评价迎评工作。组织市有关单位开展专题培训,邀请省专家解读2023年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召开两次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组织相关指标牵头责任单位共同研究推动相关提升措施的落地落实。采取与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流磋商、实地暗访等形式,共开展两轮模拟评查,并将督查结果通过《督办函》方式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深入开展营商环境调查研究。组织到江西省赣州市以及我市部分县(区)开展营商环境专题调研,借鉴学习优化营商环境先进经验,撰写了《关于河源市与赣州市营商环境对比分析的调研报告》《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调研报告》。四是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印发《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助力推进城市信用建设的通知》,要求重点领域积极推进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推动天然气、公共管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教育、科技、农林牧渔业、水利建设、医疗卫生共9个行业领域,建立了16项分级分类监管措施。五是推动监管信息共享。按照《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2年版)》持续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数据治理,加大涉企信息归集共享的力度,推进涉企水费、燃气费信息对接,定期通过市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报送数据,为政府部门强化监管、服务市场主体提供丰富数据支撑。六是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排查工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河源市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举报投诉渠道及受理回应机制;按照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第5期和第6期排查工作。七是积极开展2023年节能监察活动。市级直接对18家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监察执法,针对监察发现的问题,制发5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和13份《节能监察建议书》。八是大力提升依法管粮水平。认真开展“严监管强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活动,从严监管执法、重拳惩治涉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不断优化我市粮食流通法治环境。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继续加大粮食购销巡查力度,2023年以来累计巡查检查21次,对5家粮食购销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警告)5宗。九是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加强天然气价格管理,启动气源采购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顺价调整了市区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价格;完善和规范养老服务收费政策,制定了源城区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调整了源城区光明双语学校收费标准,重新核定龙川技术学校住宿费标准,启动了河源市深河中学、河源市第一实验学校初中住宿费制定工作,开展了校企合作收费情况调查;加强环境价格政策管理,启动了医疗废物处置价格调整工作,强化污水处理收费管理,组织开展市污水处理收费成本监审工作。十是严格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节能审查、项目赋码等工作。2023年以来共审核备项目26个,总投资142亿元。其中:审批14个,总投资51亿元;核准12个,总投资90亿元;线上办理固定资产节能审查项目19个,线下固定资产节能整改项目9个,线下补办节能审查2个,项目赋码54个。制定立项审批及监管内部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2023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我局在2023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做到严格落实扎实推进,虽然取得一定成效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一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还不够深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还需不断提高。二是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方面还需持续发力,普法宣传方式还需加大探索的步伐和思路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有待进一步丰富,普法针对性、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在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过程中,有些部门仍然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数据漏报、填写不规范和存在表述不当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相关部门未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全量归集“双公示”信息;未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加强公开信息内容的核对和审查。四是公平竞争审查能力有待提升。在落实过程中存在单位工作人员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理解还不够,对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把握不准等,影响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仍需进一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出台前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完善我局内部审查机制和程序。五是行政执法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有待提升。粮食仓储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推广科学储粮、绿色储粮技术应用需进一步加快,对承储企业日常监管规范性需进一步加强,承储企业账、卡、牌、簿记录还不够规范。

六、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一是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法治建设重大部署。二是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将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我局普法工作重点,探索灵活高效、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新模式,多举措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发展改革领域法律法规。三是进一步做好重点领域工作。找准短板,持续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加强“双公示”督办通报,督促市级部门加强“双公示”数据报送;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和程序;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排查工作。四是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提升节能监察队伍专业技术水平,切实提升节能监察工作质量;深入推进信息化“穿透式”监管,切实提升粮食执法监管能力;加强收费管理,持续开展行业收费、涉企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节能审查、项目赋码等工作。



(来源:体改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