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集约 > 河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公告公示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试行)
发布日期:2023-06-12 15:23:22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自然资办函〔2019〕127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2022〕2991号)文件精神,为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手续,提高群众办事便捷度,切实保障群众不动产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名词解析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是指当事人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时,未能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对于因历史久远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可以作出书面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提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再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适用主体和情形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申请人应当主动到公安、法院、医院、民政、街道(乡镇)、社区(村组)以及被继承人和相关人员工作单位等积极获取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仍然无法获取的时间久远的历史遗留问题,方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1. 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

  2. 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的,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

  3.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的;

  4. 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无法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

  5. 申请人能提供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但无法提供确切死亡时间的;

  6. 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未领取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户籍证明反映夫妻关系但申请人无法获取结婚时间的;

  7. 申请人提供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上仅显示“户主和人口数量”,未记载具体人员,可由申请人承诺相关人员与户主的关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适用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1. 涉及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

  2. 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3. 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记录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4. 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纠纷或公告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5. 非住宅及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上的普通住宅(农房除外);

  6. 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核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土使用证)(原件);

  4.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5. 交易登记继承人询问记录表(登记窗口出具);

  6. 继承的证明材料,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原件);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原件);

  (2)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

  申请人难以获取第(1)、(2)项材料的,在符合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告知承诺申请书》、《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承诺书》。

  (3)继承人在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的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原件);放弃继承的,则在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的放弃继承的声明(原件);

  (4)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工作流程

  1. 告知、申请

  工作人员将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申请人。申请人认为其需要承诺的事项符合告知承诺制情形的,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 预审

  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初步审查,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核验、查验、问询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提出的承诺事项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要求。申请人承诺的事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要求的,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

  3. 承诺

  工作人员认为申请人承诺的事项符合告知承诺制要求的,由申请人填写承诺书,不能由代理人代为承诺。

  4. 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继承登记申请材料(含告知书、承诺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受理。

  5. 公告

  承诺事项与申请继承事项在登记机构办事大厅、门户网站等地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30天,公告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6. 审核

  工作人员对继承登记事项、申请材料、申请人承诺事项做进一步审查。审核后,工作人员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审核意见。

  7. 登簿

  经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依告知承诺制办理,发现虚假承诺的可以办理更正登记”。

  8. 发证

  登记机构登簿后,依法向权利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五、资料下载

  登录“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集约/河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载中心,或点击本文下方附件链接,可获取、下载《告知承诺申请书》及《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承诺书》格式文本。


  六、受理地址

  河源市源城区文明路212-5号河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分中心)二楼大厅窗口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30天)


  八、收费标准

  1. 登记费[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其中,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80元/宗]

  2. 增加不动产权证书(每本10元)


  九、咨询电话

  (0762)3820297、(0762)3820309


  十、监督举报

  河源市行政服务热线:12345

  河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0762-3820890


  十一、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结束。


附件1  告知承诺申请书.docx

附件2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承诺书.docx



  责任编辑:叶飞雄

  校对责任人:江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