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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及监督管理考评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24 15:33:23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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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4 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实施方案的函》(自然资登记函〔2022〕76 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2022〕2248 号)要求,为加强不动产登记队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开展作风常态化建设,规范全体工作人员行为,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水平,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服务高效的不动产登记队伍,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督考评对象

  监督考评对象为中心各部室、全体在编干部职工及测绘院合同工、第三方派遣工作人员。

  第二条  作风常态化建设总要求

  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常态化建设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要紧紧围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循群众至上、服务至上、依法办事、效率争先的原则,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转变作风、热情服务,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务实的作风投入到日常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政务服务,让办事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第三条  服务规范

  (一)严格遵守《河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须牢固树立规矩意识,因公或因私需请假或跨市外出的均须按规定请假,严格执行外出报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不得擅离职守。

  (二)注意职业形象,保持态度端正、仪表整洁,服务文明,言辞适度,表述准确。

  (三)遵循规范、高效、热情、廉洁的原则,严格执行首问和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

  (四)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六不准”,不得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五)工作期间应认真负责开展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不串岗,不嬉笑打闹,不大声喧哗,不电话闲聊,不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聊天、玩手机、玩游戏、看股票、看影视节目、听音乐等)。

  (六)实施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分中心一体化管理,纳入分中心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同时遵守分中心统一管理规范、统一服务标准。

  第四条  监督考评内容

  监督考评指标体系由工作考勤、纪律作风、服务质量、工作实绩等四个方面组成。

  (一)工作考勤。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指纹或刷脸考勤,违反考勤工作规定的,按《河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印发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的通知》(河登通〔2022〕3号)处理。在疫情期间,跨市(省)外出没有按请销假规定报备审批,对擅离职守、无故超假、返回不销假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还将严格按照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纪律作风。因玩手机、串岗聊天、高声喧哗、服务态度冷漠恶劣、故意不接听咨询电话的等影响工作,受到群众投诉并经查实的,一年内出现1次给予口头警告、2次通报批评、3次取消年度评先评优、4次及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另外,经查实有“吃、拿、卡、要”等不廉行为的,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党办及市纪检部门处理。

  (三)服务质量。出现属于自己职责和工作范围,而不认真答询、处理和解决,甚至推脱责任,受到群众投诉并经查实的,一年内出现1次给予口头警告、2次通报批评、3次取消年度评先评优、4次及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四)工作实绩。

  1、因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度不到位被投诉、信访问题的,有下列情形的,据核查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谈话提醒、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理。

  (1)未履行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2)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导致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3)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或在规定时限内应解决而未解决问题的;

  (4)未及时将服务对象申办的事项移交给承办窗口或承办工作人员的;

  (5)对服务对象提出申请推脱责任的;

  (6)应当告知服务对象有关事项而没有告知的;

  (7)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淡,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8)同一类型业务按受理先后顺序在限时办结时间内办理,有不按照同一类型业务受理先后顺序办理或超时办结被投诉的;

  (9)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和权限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2、发生不动产登记“六不准”行为的,有下列情形的,据核查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谈话提醒、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理。

  (1)不准违法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2)不准随意增加登记材料或环节

  (3)不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

  (4)不准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

  (5)不准收取“好处费”或乱收费

  (6)不准“推绕拖”刁难办事群众

  第五条  监督考评组织及程序

  监督考评分两个层次,一是中心对各业务部室的综合考评;二是中心对各部工作人员的考评。中心对工作人员的考评依据第二、三、四条内容进行。对各部室的考评则依据所在部室人员的考评情况进行。各部如有出现累计1人有受到此考评办法被通报批评的,取消该部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监督考评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年度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评领导小组由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副主任为副组长,成员为各部室负责人。对工作人员监督考评由综合部负责牵头组织,各部室负责具体实施,并由综合部将日常监督考评、年度考评结果报中心年度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监督考评坚持公平公正,综合客观的原则,综合参考工作考核机制结果、明察暗访结果、政务服务“好差评”群众满意度、12345政府热线、群众来信来访投诉、政务服务综合效能监督系统视频数据监控及业务开展情况等,并结合分管领导评价意见的形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年度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叶飞雄

校对负责人:江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