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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14 15:24:42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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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2019〕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9814

河源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

20182020年)

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河源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河委办发〔201816号)要求,为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市委七届五次、六次全会提出的有关要求,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深化各类污染源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努力把河源建设成为全省绿色发展的示范区、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生态排头兵,走出生态河源、现代河源相得益彰的发展新路。

(二)目标指标。2020年,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达到96%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9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六项基本指标年评价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6.5%5.6%,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减少0.54万吨。

二、工作任务

(一)升级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绿色转型。

1.制定实施准入清单。

按照省统一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执行省生态环境厅明确的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具备公路以外运输条件的,引导采用公路运输以外的方式运输。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执行省统一修订完善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排查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全面落实《河源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工作方案》(河府函〔2018493号)要求,2018年重点整治城市交界区域、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并完成排查整治清单任务的40%2019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整治任务。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和河源供电局等按职责负责,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严控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产能。

深入实施传统支柱型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路线和行动计划。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严格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技术方面的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进一批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重点清查钢铁、有色、水泥、玻璃、陶瓷、化工、造纸、印染、石材加工和其他涉VOCs排放等行业能耗、环保达不到标准的企业。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清理退出重点区域污染企业。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结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产业政策等要求制定污染企业退出计划,明确时间表和任务单,制定搬迁工作方案。严格控制新增化工园区。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和河源供电局等按职责负责,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5.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

VOCs省级重点、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重点推进钢铁、建材、化工、有色金属、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十三五”期间全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180家次,并建立对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广先进的行业清洁生产共性技术和设备。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6.开展园区环保集中整治。

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类园区进行环保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鼓励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和有机废弃物回收再生利用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7.实施“百园”循环化改造。

全面推行循环生产方式,实施“百园”循环化改造行动,重点围绕园区公共服务类项目、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推进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到2020年完成80%以上的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8.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二)优化能源结构,构建绿色清洁能源体系。

9.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未完成年度煤炭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结转累加至下一年度,并禁止新建耗煤项目。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全市县级以上地区居民用散煤全部清零。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09万吨标准煤以内,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44万吨以下。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0.提高清洁能源供给能力。

扩大天然气供应规模。全力推动天然气西气东输三线工程(河源段)105.1公里主干管网(江东新区13.1公里、源城区6.7公里、紫金县85.3公里)和省管网三期工程(河源段)2.6公里主干管网建设。加快储气设施建设,2018年年底前,天然气消费量达到4104万立方米;2019年年底前,达到5003万立方米;2020年年底前,达到5500万立方米。按供热需求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充分利用河源电厂一期工程热电联产项目为附近工业园区提供集中供热。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用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城管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合理增加接收西电。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装机容量要求。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水务局、国资委和河源供电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1.加快燃煤工业锅炉替代及清洁改造。

全面摸查在建、已建、拟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制定并实施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锅炉计划。2019年年底前,基本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能稳定达标的分散供热锅炉。2020年年底前,全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园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020年年底前,按国家要求淘汰全市(共10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见附表1)。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2.严格工业和建筑节能管理。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控制,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实时动态监测,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益性建筑应取得绿色建筑国家标准不低于二星级的运行标识。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代建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智慧绿色交通发展。

13.提高铁路和水路货运能力。

按照省统一规划要求,提高货物铁路和水路运输比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4.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依托铁路、公路货运枢纽,加快多式联运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公铁联运、甩挂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完善公铁联运、铁水联运中转设施,加快末端配送服务设施配套,提升物流基地集散能力和服务效率。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5.建设“绿色物流”片区。

优化城市公路货运站场布局,逐步清退城市中心区内的公路货运站场和商品批发市场,引导货运站场向城市外围地区发展。完善与货运站场能力匹配的集疏运公路系统建设,减少货运车辆进入城市中心区行驶。以发展枢纽园区经济为导向,推进传统铁路货运站场向城市物流配送中心、现代物流园区转型发展,逐步改变中长距离用公路大规模转运货物的状况,优化公路货运运输结构和货车使用。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6.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2018年起,每年更新或新增公交车全面使用电动汽车(含氢燃料电池汽车,下同),其中纯电动车型占比超过85%2020年年底前,市区公交电动化率达80%以上。2018年起,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且逐年提高10个百分点。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每年更新车辆优先选用纯电动汽车,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纯电动车占当年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全市所有新、改、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停车场、汽车库配套建设(包括预留安装条件)的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均应按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GD·DBJ/T15-150-2018)执行;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对有安装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停车场、道路停车位和专用固定停车位,逐步增设充电设施。加快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配套充换电设施建设,公交站场、出租车和市政车辆集中停放地、物流集中区应优先配建充足的充换电设施。以高速公路网为基础加强我市与周边城市、珠三角地区之间充电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和河源供电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7.完善城市绿色出行交通网络。

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大力开展城市交通建设、交通结构、交通组织的优化工程。完善城市公交场站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公交、支线小公交,构筑微循环公交系统,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不同公交体系之间的便捷衔接。完善步行和自行车等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和绿道建设,引导共享交通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市交通绿色出行比例。健全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优化城市交通信号灯设置和配时,着力缓解因施工、交通违法行为、红绿灯配时不合理等引起的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因拥堵而加剧的机动车尾气污染。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四)全面深化工业源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8.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2018年年底前,完成钢铁、石化、有色金属、陶瓷等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等15个行业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排污许可规定排污等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2020年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所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措施的排污单位,应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纳入相关应急减排措施。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9.实行工业源达标排放闭环管理。

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等,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分布、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准确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要求,推行环境监测设备强制检定,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建立本辖区超标排放企业整改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和销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将企业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问题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0.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

在钢铁、石化、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和工业锅炉逐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1.继续推进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治理。

实施新修订的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持续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2018年年底前,完成50%的生物质锅炉治理,2019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见附表2)。未稳定达标排放的燃气锅炉要实施低氮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2.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

制定河源市工业炉窑综合整治计划,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积极推动全市7家钢铁企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力争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见附表3)。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参照《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旗滨玻璃厂全面实施玻璃行业烟气脱硝治理升级改造(见附表4)。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东源县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陶瓷行业清洁排放改造。在保障气源供应的前提下,按照“先合同后发展”的原则,20206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市7家建筑陶瓷生产线脱硝设施建设(见附表5),确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加强在线监测,确保喷雾塔和陶瓷窑脱硝设施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按职责负责,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3.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混凝土搅拌站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管控清单,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封闭、遮盖、洒水等治理。2020年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4.实施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等量替代。

实施VOCS排放等量替代,对VOCs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量。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严格限制建设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项目,新建石油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5.推广应用低VOCs原辅材料。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限值》要求,规范产品生产及销售环节。在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实施原料替代工程。重点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到2020年,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重点工业企业的低毒、低(无)VOCs含量、高固份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大幅提升。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6.分解落实VOCs减排重点工程。

2018年年底前,完成19家省级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17家市级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见附表6)。对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制定园区VOCs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跟踪评估防治效果。重点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印刷、制鞋、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领域VOCs减排。按照重点行业全覆盖的原则,细化分解VOCs减排目标,梳理治理工程项目,形成重点行业VOCs排放治理项目清单,2020年年底前,全市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减少0.54万吨,重点工程减排量不低于0.19万吨,其中2019年和2020年完成减排治理任务量的75%100%。对未纳入清单的VOCs排放企业场所和单位,要自行制定治理计划,并监督开展治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7.加强VOCs监督管理。

组织企业登录“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填报并逐年更新相关信息,摸清全市VOCs排放工业企业数量、分布、主要生产工艺装备、VOCs生产和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及效果等情况。建立重点VOCs排放企业污染管理台账,将每年VOCs排放量10吨以上的企业列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深入推进污染协同防控。

28.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20197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按照省统一安排,对生产、销售环节新车环保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不一致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行为。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信息公开核查,按规定进行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查验,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对未达到现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不一致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9.加强在用车排放管理。

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监管平台,实现排气检测信息与维修信息的互联共享,排气检验不合格车辆必须经维修竣工合格后才能复检,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排气维修行为。全面落实“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强化机动车排气路检,依法处罚超标上路行驶车辆。加强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强化对排气超标车辆的筛查和处罚。20199月底前,全面完成遥感监测系统建设,重点加强对重要物流运输通道机动车排污状况的监控。鼓励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高排放汽油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和化油器摩托车。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0.组织开展柴油车污染专项治理。

在重点时段、重点道路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OBD、排气状况和尿素加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车辆和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运行车辆,规范车用尿素加注。推动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用车的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加强对城际客运、物流、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等柴油车集中停放地的日常监督检查。鼓励以市政、邮政、环卫、建筑工程和城市物流柴油车为重点,对超标排放且具备条件的柴油车,依法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开展柴油车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应用试点并与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联网,加强对柴油车尾气排放状况的实时监控,探索实施在线监控稳定达标排放车辆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1.共享和应用机动车监管数据。

推进公安交管、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完善机动车监管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排气检验、遥感监测、超标违法、维修保养等数据信息的全面共享。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深入分析机动车污染排放特征和治理重点,对筛查有作弊嫌疑的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进行重点监管,筛查排放控制装置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的车型,推动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实施召回。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注册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车辆检测数据。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2.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监管。

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及在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符合性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2019年起,全市要按照要求开展新生产和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2018年年底前,全市要完成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工作,加强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性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2019年年底前,全市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建成本行政区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系统并与省系统联网。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污监管。鼓励推动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提前淘汰报废或对排气后处理装置进行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3.加强船舶排放控制。

严格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力争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生产不达标船舶进入船舶检验。落实省、市两级财政保障经费,加强船舶排气污染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强化船舶用油质量的监督抽检和排气污染状况的实时监控。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内河观光船舶。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禁止达到报废年限的内河船舶进入航运市场。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和河源海事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4.加强油品的供应保障和销售监管。

全面供应国六排放标准车用汽柴油,且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执行不超过60千帕。2019年起,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对车用尿素、普通柴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照加油站、非法流动加油、销售非标油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添加、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在油品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主要物流通道、施工工地等重点区域,组织对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用油和车用尿素进行抽查。进一步完善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保障工作,加强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和河源海事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5.加强油气回收监管。

落实成品油销售、运输、存储企业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将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作为闭环系统进行管理,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检查和检测,每年要对所有加油站、储油库至少进行一次油气回收系统检测。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206月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城区内的所有加油站,年汽油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需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验收。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六)加强面源综合防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36.精细化管控施工扬尘。

按省统一要求建立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清单,每半年进行动态更新。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出入工地的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封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出)管理。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建成全市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控管理平台。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全部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牌照,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所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管理平台联网。完善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机制,实现部门间共享,将监测数据作为扬尘超标监管、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停工、错峰施工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7.全面深化道路扬尘防控。

推广应用全封闭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鼓励老旧运输车辆淘汰更新。2020年年底前,全市80%以上运输车辆实现全封闭运输。定期对全封闭运输车辆的车容车貌和封闭性能进行验审,未实现全封闭运输的车辆不得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定期组织对运输车辆“扬撒滴漏”、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泥头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负责,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提高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推广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采取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遇重大节日和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在日常保洁基础上提高道路清扫保洁频次2次或以上。加强道路绿化养护。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8.排查整治堆场、矿山扬尘污染。

2019年年底前,完成各类露天矿山、堆场、余泥渣土受纳场摸底调查,建立整治清单。强化对露天矿山、渣堆、料堆、灰堆及裸露土地降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裸露土地应植草复绿或覆盖防尘网。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治完成应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业整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9.加强生活服务业VOCs污染防治。

在汽修行业推广应用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2020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未实现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的汽修企业,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大力推动干洗行业VOCs综合整治。2019年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干洗机保有使用情况清查建档。2020年年底前,淘汰所有开启式干洗机,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废渣废液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推行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和第三方治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每年至少开展1次餐饮行业油烟治理监督执法检查,确保餐饮油烟治理和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0.严禁露天焚烧。

严格落实市县镇三级政府秸秆禁烧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加强露天焚烧监管,加大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按职责负责,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进一步扩大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加大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推动实现秸秆全量化利用。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按职责负责,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1.积极防控农业面源污染。

启动大气氨排放调查和治理试点。以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为重点,开展区域大气氨排放源调查。2020年年底前,建立和完善大气氨源排放清单。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开展农业大气氨排放治理试点。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大力推广科学施肥,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七)强化联防联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42.稳步推进区域联防联控。

深化“深莞惠+汕尾、河源”经济圈内部环保合作,定期召开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实现区域内城市间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台账和在线监测信息共享,按照省统一部署,定期开展城市交界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参加秋冬季污染防控区域联合会商,开展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气象局和河源海事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3.加强跨部门联合协作。

充分发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作用,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大事项。强化省、市跨部门多领域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气象局和河源海事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4.修订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完善我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提高并压实污染应对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建立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清单,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完成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将应急减排措施分解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依法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和区域应急联动,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在保电网安全、保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污染区域内燃煤机组减少发电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采取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应急减排措施,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效果评估。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和河源供电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5.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

按照省统一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级别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同时,加强我市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及时与省环境监测中心、气象部门会商,使污染过程缩时削峰。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6.强化重点时段大气污染防治。

以减少空气质量超标天数为目标,狠抓夏季臭氧(O3)及冬春季PM2.5污染防治。制定夏秋季臭氧防控攻坚和冬春季颗粒物污染防控实施方案,以钢铁、建材、有色、化工以及涉VOCs排放企业等高排放行业为重点,督促相关排污单位落实错峰生产和强化减排措施。开展重点时段强化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八)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科学决策能力。

47.建立完善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

建立与省联动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管理机制和VOCS源谱调查机制,建设大气污染源动态管理平台,实现源排放清单编制与更新工作常态化。2020年年底前,建立市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台账式动态更新管理。鼓励以道路机动车排放为重点,绘制动态更新的移动源污染地图。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8.系统提升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

生态环境监测部门要配备VOCs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VOCs检测仪,形成定期进行VOCs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VOCs监督执法。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升级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实现超标、异常数据实时监控,对自主验收备案企业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指引和管理。所有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水泥、陶瓷、玻璃、钢铁、有色等行业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和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工业锅炉,均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要建设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9.建设环境空气组分监测网。

优化、调整、扩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2018年年底前,实现所有县(区)监测子站建设与联网全覆盖,加强降尘量监测,各县(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在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推动空气质量监测网络VOCs监测基础能力建设。于2020年年底前形成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能力,逐步完善组分在线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和监测监控平台。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50.加强重点领域数据共享。

按照省统一要求,2019年年底前,对重点行业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煤炭、燃料油、天然气和电力消费量,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销售量逐月统计。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和河源供电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51.建立跟踪评估研究工作机制。

鼓励引进创新型大气环境立体监测技术设备及第三方综合服务,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控措施的制定开展政策效果预评估,开展措施施行情况及政策实效的跟踪评估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组建跟踪研究技术团队,加强本地化特殊污染源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调查,研究制定“一城一策”大气污染综合解决方案,编制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计划,加强大气污染的针对性防治,开展持续性跟踪研究。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九)凝聚全社会合力,提升共建共治水平。

52.定期开展联合监管行动。

通过联动检查与交叉执法、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执法等多种方式,重点监督检查“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和落后过剩产能清理整治、工业炉窑改气治理、VOCs企业排放控制、柴油车治理、施工工地扬尘和工程机械排放防控等情况。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保持污染源达标监管的高压态势。根据省统一部署,每年8月底前开展一次跨区域、多部门的大气污染联合交叉执法专项行动。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和河源海事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53.深入推进环保信息公开。

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告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决策和相关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等对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动及时公布本地区大气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畅通的生态环境投诉渠道,鼓励开展市民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54.加强打赢蓝天保卫战宣传教育。

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宣贯。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干部教育和市民教育培训体系。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加大蓝天保卫战宣传力度,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传统媒体渠道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两微一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典型案例宣传,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生态文明理念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认同和支持。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55.广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

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环保涂料、低VOCs含量日用化工品等绿色环保产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推广公共交通、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的统筹指挥作用,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二)强化考核激励。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县区,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

加大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巡查长效机制,市大气办巡查小组每日对中心城区范围大气污染问题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发送至微信群转相关负责人处理,定期调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完善经济政策。

落实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健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五)做好资金保障。

市、县政府要做好蓝天保卫战的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确保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的县区,市、县各级财政资金可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奖惩。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社会化治理。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河府[2019]56号 附件:表1-6.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