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动态 > 通知公告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源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3 17:05:12 来源: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分局:

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规范河源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评定管理我局制定了《河源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河源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

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20〕35号)的要求,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知识产权意识,培育一批能带动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的试点、示范学校,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教育的辐射带动作用,为创新型人才培养提供基础性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试点示范期内,各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学校),应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使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形成教有师资、学有课时、鼓励发明、激励创新的良好氛围,确保师生知识产权意识得到有效提高。

第三条  评定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学校自愿、公开公正、跟踪管理”的原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评定试点、示范学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点学校申请评定条件

1.属于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中小学校;

2.学校主要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3.已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上年度开设知识产权课5课时/学期(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且培训学生总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含200人);

4.积极支持并组织开展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的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积极组织教职工及学生参加市内外的发明创新、科技竞赛活动,激发学生创新热情。

(二)示范学校申请评定条件

1.属于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中小学校;

2.试点学校满2年以上;

3.学校主要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出台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计划,有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

4.设立有知识产权课程(专业课或公修课),上年度开设知识产权课10课时/学期(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且培训学生总人数达到500人以上(含500人)。积极支持并组织开展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的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得到提高;

5.积极为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发明创造和科学实践活动提供施展平台,鼓励和支持创新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专利申请;

6.试点期间举办不少于4次的知识产权讲座、培训或竞赛。在校内加大知识产权知识宣传力度,师生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积极组织教职工及青年学生参加市内外的发明创新、科技竞赛活动,激发学生创新热情。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程序

第五条  市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学校做好申报工作。

  申请试点学校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单位法人证书;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银行账号证明材料: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

(六)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举办知识产权活动情况,参加各级发明创新、科技竞赛活动等的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  

  申请示范学校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单位法人证书;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银行账号证明材料: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

(五)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学校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及相关文件;

(六)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举办知识产权培训、讲座、竞赛活动情况,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参加各级发明创新、科技竞赛活动等的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

  学校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县区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并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局责任科室。

由市局责任科室或其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及相关申报要求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或列入申报限制范畴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要求申报学校限期一次性补充相关材料,逾期不补充的或补充不完整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形式审查结果在市局门户网站及市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后形式审查通过且无异议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第九条  从河源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按需抽取5名(含)以上单人数的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与被评审学校有直接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专家组成员应回避。评审专家必须遵守有关的评审制度,并对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申报学校进行陈述和答辩。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评定的重要依据。

市局责任科室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试点、示范学校拟评定名单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提请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试点、示范学校名单在市局门户网站及市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定为“河源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河源市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并市局发放牌匾。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局重新审定。

 

第四章 考核管理

  获评定的学校每年3月份前市局汇报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每三年由市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主要依据年度报告等相关资料,组织专家组采取书面形式对被评定学校进行一次考核,必要时可对评定学校进行实地考察

试点学校考核合格的,通过考核并开展新一轮试点工作;试点考核评分达 80 分以上的,可自愿申报示范学校对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退出试点序列。

示范学校考核合格的,保留示范学校称号;对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取消示范学校称号。

十一 被评定学校应承担以下义务:

建立和健全学校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使知识产权教育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利用学校网络、宣传橱窗、墙报、校报等平台,发挥学生团体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

形成教学有师资、学习有课时、体验有平台、创新有激励的良好氛围,确保师生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得到显著提高

配合推广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经验

第十 学校以不当方法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已被评定的,予以撤销。

 

第五章  扶持措施

十三  评定为试点、示范学校的,给予以下扶持:

(一)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20〕35 号)对评定为试点学校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对评定为示范学校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的评选;

(三)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对试点、示范学校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进行广泛宣传。适时组织对学校师生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教育交流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2022年615日开始实施,2025年614日失效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