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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源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8 18:08:05 来源: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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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2020-040

医保202091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的文件要求:“对于六岁以下儿童的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不超过30%的加收政策结合《广东省医改办关于2019年度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价格补偿监测情况的通报》(粤医改办〔2020〕7号)中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价格补偿监测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河源市公立医疗机构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实施说明

(一)列入此次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加收政策的共有95项(详见附件)。附件中所列项目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该项目的最高价格。

六岁(含)以下儿童是指六周岁以下(72个月,含生日当天,即年龄小于等于6岁);住院期间儿童跨六岁年龄段,相关收费以住院发生费用时的日期为准。

调整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县(区)医保局将加收政策落实到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加收政策仅限于六岁(含)以下的儿童。

(二)请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在醒目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三)六岁 (含) 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加收项目, 即附件所含项目, 应设显著标识, 在收费编码“-*”予以区分, 便于检索汇总。

四、实施时间

2020年12月28日起实施。

 

附件:河源市公立医疗机构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xlsx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