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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0年河源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3 22:39:27 来源: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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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2024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2020年河源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向市工信局及承办单位反映。



        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72        

(联系人:市工信局叶润乾、谭晓华;联系电话:3888766;河源广工大协同创新研究院谢杨鹏;联系电话:3605675


 

2020年河源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

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20243号)和《2020年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操作指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服务券内涵及原则

(一)服务券内涵

方案所称服务券是一种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财政补助凭证,用于购买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含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简称“示范平台”),以及服务券发放市确认的其他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服务券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服务券管理系统上(简称 “服务券系统”)以电子券形式发放。

服务券原则

服务券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普惠、专款专用和科学管理原则,不得转让、赠送、质押和重复使用,不设找零、不退差额。

    二、服务券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

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鼓励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领取服务券,优先补助专精特新企业(含小巨人企业)、“小升规” 重点培育企业、新增“规上”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企业、纳入全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系统的企业,以及经服务券发放市确定需要优先支持的其他中小微企业。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户、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等不列入服务券补助对象。

(二)补助范围

中小微企业购买服务券系统上发布的服务产品,并在服务券发放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服务,主要包括

1.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财税等信息服务。

2.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智能 制造、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3.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4.培训服务。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备注]信息服务中:法律法规信息服务包含线上和线下的合同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代理、维权)、法律顾问(不含诉讼服务)、股权激励顾问、企业收购兼并与重组法律服务;市场信息服务包含网络推广、市场开拓类软件开发、线下推广、整合营销、展会服务、项目对接会;管理信息服务包括线上和线下的管理咨询服务;财税信息服务包括线上和线下的税务代理和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审计、企业验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技术开发(研发)费加计扣除报告服务。

获得我省科技创新券或上云上平台服务券等其他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服务事项不属于本服务券补助范围。

(三)不属于本服务券补助范围的事项

1.已获得往年度本服务券补助服务合同的服务事项;

2.已获得我省科技创新券或上云上平台服务券等其他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服务事项;

3.为申报政府项目和相关认定提供培训辅导顾问服务;

4.商务考察服务(境内外);

5.针对员工个人的培训服务(如健康养生、家庭理财、学历教育等);

6.生活服务类专业技能培训服务(如美容、美发等);

7.会务服务、培训、咨询、拓展服务中涉及的旅游、住宿、餐饮、交通部分的费用;

8.以预付费包干形式提供的固定时间段、固定数量的信息服务;

9.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服务事项。

(四)补助方式与标准

1.补助方式:事后补助。

2.补助标准:单个服务合同用券不超过结算金额(发票金额)的 50%。每家企业在一年内申领服务券总额度不超过2万元。

3.服务券以实际服务费用额为结算标准,不设找零,不予退回差额。

4.服务券可用于支付20201月1日至2020年1130日之间购买服务券管理系统中服务产品的费用

    三、服务机构 

(一)服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登记注册,属于国家、省、市认定的示范平台(有效期内,其中2017年认定的省级示范平台收券时间延长至2020年底,或向承办单位申请备案登记(另文通知)的服务机构。

2.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河源市中小微企业合作服务机构(第一批)名单认定的通告所认定的服务机构。

3.在服务券系统上注册,提交营业证照副本(或其他资格许可证件)、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1),经核对通过并发布相应的服务产品。

(二)其它要求

1.收券限额。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可在全省收取服务券,市级示范平台和服务券发放市认可的其他服务机构只能在当地收取服务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须与其被认定或确认的服务类型一致。服务机构在服务券发放市收券上限不得超过该市发放总额的10%。

2.服务机构应诚实守信、服务专业,要根据市场需求不断研发新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3.服务机构应定期更新并在省服务券管理系统和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河源广工大协同创新研究院报备登记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目录。

    四、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和兑现

(一)服务券申请

1.凡符合条件、有服务需求的中小微企业自行登录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服务券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上传营业证照副本、上年度完税证明(或社保缴费证明)和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2)。提交材料经所在市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核对通过后,企业即具有服务券申领资格,。按优先补助资格和申请的先后顺序申领服务券。服务券发放前在服务券系统发文预告。当批服务券发放次日(工作日)依次公布申领结果。

注册说明:

(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声明函必须填写完整加盖清晰可辨认的公章,法人代表和被授权人签字必须由本人签字不能以签章代替。

(2)营业证照副本。企业上传的注册资料要求提供原件扫描件,一律采用彩色、清晰、完整并扫描到四边的彩色扫描件,不能使用手机微信图片和复印件扫描提交。

3)上年度完税证明或社保缴费证明。企业在税务局开具上一年度完税证明或社保缴费明细表加盖社保局公章证明。

4)注册资料变更:若需更改企业名称、用户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请登录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http://tyrz.gd.gov.cn/,法人登录项自行更改。

2.服务券发放按照申领的先后顺序,至当期服务券发完为止;中小微企业领取服务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系统自动收回,计入当年已申领额度;企业预计无法使用的服务券应按规定主动退回,主动退回的不计入当年已申领额度。

(二)服务券使用

1.持有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应在当批服务券截止申领后30个自然日内在服务券管理系统选择服务产品下单,上传服务合同(协议)(合同中的服务名称和内容应与所下单的服务产品一致,如合同中包含与服务产品不相关的内容,支付服务券时应主动剔除不相关服务的金额),否则持有的服务券将被系统自动收回(即在截止时间未下单、上传合同、支付)。  

合同要求:

(1)服务合同(协议)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2)合同规定的服务开始和验收时间必须在20201月1日至2020年1130日之间;

(3)合同双方名称应与企业和服务机构在服务券系统注册的名称一致;

(4)合同服务内容(用服务券支付的部分)与下单时所选的服务产品一致;

(5)合同金额的计算依据与服务机构上传的历史同类产品合同金额计算依据或新产品的价格制定依据一致(或仅为小幅度调整);

(6)合同格式与服务机构上传的历史同类产品合同或新产品合同模板一致(或大部分一致)。 

2.服务完成后,企业应在服务券有效期内上传全额发票(企业自付加服务券补贴金额)、对公转账凭证(企业自付金额),如实评价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并按标准支付服务券给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核对企业上传的材料,收取服务券。

企业未在服务券有效期内支付服务券的,系统将自动收回其领到的服务券,且占用该企业当年申领额度。

发票要求:

(1)全额发票(企业自付部分和服务券补贴部分);

(2)日期在市规定的服务券补助服务时间范围内;

(3)抬头、项目、日期、发票章(或行政收据公章)单位名称与合同内容及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单位名称相符;

(4)发票上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与服务合同内容不一致或者无法在此写明服务内容的,需在备注栏写明具体服务的内容。

对公转账凭证要求:

(1)为企业自付部分凭证,转账金额不少于发票金额的50%(含);

(2)转账时间在各市服务券补助服务时间范围内;

(3)收付款双方的名称与合同内容及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单位名称相符。

3.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下单、上传合同,以及服务券有效期内支付服务券的,系统将自动收回其领到的服务券,且占用该企业当年申领额度;企业预计无法使用的服务券可主动退回,不占用该企业当年申领额度。

4、上述所指合同(协议)的要求是在20201月1日以后完成的合同,截止到2020年1130日。2019年服务券发放中已使用的合同或协议不可再次用于2020年的服务券兑现,部分兑现的合同或协议需剔除已兑现的费用。

5.服务机构核对企业上传申领服务券时的材料核对无误后收取服务券抵扣服务费。

(三)服务券兑现

1申请

(1)服务券由服务机构向承办单位河源市广工大协同创新研究院申请兑现。

(2)服务机构兑现申请应通过服务券管理系统上传兑现申请材料,并向承办单位递交一式二份申请结算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

②《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兑现申请表》(系统打印并盖章);

③《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系统打印并盖章);

④服务票据(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⑤服务成果佐证材料服务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需在系统填写完整后导出打印,并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上传系统。合同、发票、对公转账凭证等材料均在确认支付环节从下单企业接收过来,不用另外上传。

(3)服务成果佐证材料要求

①培训类的成果资料,要求提供培训通知(培训内容,主讲资历、时间、地点),接收培训企业签到表(企业名称、姓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培训类现场照片,其中现场照片要求有现场的主视图(讲台往下的全景照和最后一排向讲台的全景照片,讲师站在背景板前的照片,背景板上的培训内容应与接受培训的合同内容相一致)、侧视图;

②知识产权服务,应提交国家专利局或商标局的受理通知书,对批复时间较长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服务合同中不能约定若申请不成功代理机构免费再为企业申请一次的约定;

③技术服务的项目申报、资质认定服务,应提交相关认证受理部门的“收到申报材料”的证明,对服务合同中约定申报成功后在企业获得财政资金补贴进行分成的,不予支持;

④产品检测服务,检测机构需全部提交检测报告内容,不能分包。省级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不能与本地接受服务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须由认定的省级服务机构签署,并出具检测报告;

⑤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了成果形式,需按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事项提供相应的成果证明;

合同或协议中未约定成果形式的,符合成果材料-④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符合成果-④要求的,按实际成果形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

河源广工大协同创新研究院对申请兑现材料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兑现材料进行复审、抽查,并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等政府相关网站线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兑现结算,并将兑现结果报省备案。

3、结算

(1)河源广工大协同创新研究院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当年度服务券资金,按需适时开展多批次兑现,并汇总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省备案。 

(2)任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于服务券兑现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有关程序予以回复。 

(3)服务券不符合规定无法兑现的,由责任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4)2020年1月1日起至本次服务券发放前服务合同已完成且企业已支付全款的,服务机构领取的服务券补贴费用须退还企业,在收到补贴费用七日内完成退款,并提供退款的对公转账凭证和将服务券补贴费用退回企业的承诺函(附件3)。

5任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于服务券兑现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回复。 

6任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于服务券兑现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有关程序予以回复。 

    五、监督管理

(一)服务评价

服务流程完成后,中小微企业在服务券管理系统上对应的服务产品订单进行评价打分。

服务机构每完成一次企业服务订单流程后,应积极邀请企业对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在服务券管理系统对应产品的评价界面进行评价。

承办单位对已完成但未及时评价的订单,及时邀请被服务企业进行评价,对于被评价为不满意的服务,根据订单对应的备案合同,对被服务企业进行跟踪回访,协助企业向服务机构进行申诉解决。

(二)监督管理

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服务券,真实合法地使用服务券,坚守“诚实、守信”道德规范,并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

承办单位通过后台调阅方式检查服务券服务合同,在兑现评审阶段之前,开展服务券抽查工作

对于中小微企业和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骗取或截留、挪用、挤占服务券资金等情况,取消其申领或收券资格、追缴拨付资金、追究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撤销服务机构示范平台称号。

 

附件:1.服务机构承诺书

2.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3.将服务券补贴费用退回企业的承诺函

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