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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控制措施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1-29 18:20:53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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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防疫指挥办通〔2020〕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加强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管理,阻断病毒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我市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九大类44种公共场所。

  (一)住宿与交际场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饭馆、宵夜档口、咖啡馆、酒吧、甜品屋(店)、茶座。

  (二)洗浴与美容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俱乐部、卡拉OK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与游乐场所体育场(馆)、公园、健身广场、旅游景区、游泳场(馆)、溜冰场、健身房、台球场(室)、保龄球场。

  (五)购物场所商业街、步行街、集贸市场、超市、大型商场(店)、书店。

  (六)就诊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网约车、出租车)。

  (七)文化交流场所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宗教场所。

  (八)各类办公场所。

  (九)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注意事项

  (一)日常防护选择医用外科口罩。为更好地发挥口罩的防护作用,在佩戴口罩前应洗手,或者在佩戴口罩过程中避免手接触到口罩内面,以降低口罩被污染的可能。在佩戴口罩时,要将折面完全展开,将嘴、鼻、下颌完全包住,尽量收紧口罩的松紧带,压紧鼻夹,以减少四周的泄漏,且最好缓慢呼吸。

  (二)口罩要规范佩戴、定期更换。口罩佩戴的时间要适宜,医用外科口罩建议4小时更换1次,医用防护口罩建议使用时限为6-8个小时,如遇以下情况应及时更换:呼吸困难、口罩有破损或毁坏;口罩与面部无法密合、口罩受污染(如染有血渍或飞沫等异物时)、曾使用于隔离病房或病患接触、有异味。

  (三)口罩佩戴好后绝不要用手挤压。各种口罩(包括N95口罩),都只能把病毒隔离在口罩表层,如果用手挤压口罩,会使得病毒随飞沫湿透口罩,还会有机会感染病毒。

  (四)请勿随意丢弃废弃口罩。为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同时杜绝不法分子回收利用,请广大市民对在一般环境下用过的口罩进行清洗、撕毁后放入垃圾箱,对在污染环境下用过的口罩按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配合劝导使用口罩。要求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疫情结束后自行终止。

河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