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河源市自然资源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河源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组织机构情况;
3.河源市自然资源有关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4.河源市自然资源统计信息;
5.河源市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清单、指南、流程,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办理结果;
6.本机关财政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财务信息;
7.综合管理信息,包括工作动态、新闻发布、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录用等人事信息、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等;
8.咨询、信访、投诉、举报途径;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主要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eyuan.gov.cn)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公报》(网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index.html)公开政府信息。
还通过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河源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在河源市自然资源局一楼大堂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地址:河源市新市区长安路73号市自然资源局一楼。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河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和地点
受理机构: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受理地址:河源市源城区长安街73号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六楼。
联系电话:0762-3663036,传真号码:0762-3663002。邮政编码:517000。
电子邮箱:gtj_036@163.com。(此邮箱只作为沟通联系使用,如需提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请使用下面申请地址)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62027/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河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河源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点击《河源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附件进行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联系地址:河源市新市区长安路73号市自然资源局六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
1.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并登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62-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