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修订的《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2024年5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的亮点和重点内容如下:
一.优化了恐龙地质遗迹的内涵与外延
(一)概括。恐龙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
(二)具体列举
1.恐龙化石(含恐龙骨骼、恐龙牙齿等实体化石和恐龙蛋、恐龙足迹等遗迹化石);
2.含有恐龙化石的典型地层剖面;
3.需要保护的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遗迹。
二.理顺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体制机制
(一)完善联席会议制度
1.召集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2.办公室设置:设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3.召开时限:每年至少一次;
4.联席会议的职责:
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恐龙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申报、建设和监督管理;恐龙化石收藏单位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恐龙地质遗迹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二)细化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度
1.责任主体:恐龙地质遗迹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
2.工作职责:
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提供建议;
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为恐龙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博物馆等恐龙化石收藏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参与推广先进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适用技术,开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专业培训,普及恐龙地质遗迹科学知识;
对新发现的恐龙地质遗迹进行初步评估;
需要专家委员会承担的其他工作。
(三)设立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宣传周:每年3月6日所在周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宣传周。
(四)细化了对投诉举报的程序规定
1.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2. 核查处理程序:
受理告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在收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处理回复。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三.调整梳理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恐龙地质遗迹的普查,以及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
负责国有恐龙化石收藏单位的监督管理以及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的合理利用工作。
(三)林业主管部门
负责恐龙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四.强调了恐龙地质遗迹的整体保护
(一)前端加强规划和普查,摸清家底
1.编制专项规划: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并经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评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
2.开展普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恐龙地质遗迹资源普查,查明恐龙地质遗迹赋存的地理范围、地质层位等情况。
3.制定图解说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恐龙地质遗迹规范图解说明,为恐龙化石等地质遗迹的鉴别提供技术指引。
(二)中端规范程序,强化保护
1.发现报告义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2.主管部门处置:
采取保护措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十二小时内赶赴现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有必要的,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
进行初步评估。在五日内组织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到现场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发现重点保护恐龙化石及时上报。经初步评估为重点保护恐龙化石的,应当在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出具初步评估意见后十五日内上报至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抢救性发掘:
发现一般恐龙化石的,依法组织发掘。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的恐龙化石需要进行抢救性发掘的,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掘;
发现重点保护恐龙化石,逐级上报。发现重点保护恐龙化石的,应当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零星采集:恐龙化石零星采集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超出零星采集恐龙化石告知书中的内容采集恐龙化石。采集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获悉采集活动信息后应当予以支持,组织人员到现场巡查,并在采集活动结束后做好记录。
(三)末端依法收藏,加强监管
1.收藏单位依法收藏:
依法收藏。恐龙化石的收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收藏恐龙化石。
加强档案管理。恐龙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收藏的恐龙化石档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实对恐龙化石作出描述和标注,根据收藏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档案。收藏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档案应当报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市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并定期对收藏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加强对收藏单位的监督管理。
3.损毁、失窃或者遗失收藏已登记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应当报告或报案:单位和个人收藏的已经登记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损毁、失窃或者遗失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失窃或者遗失的,还应当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五.新增了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出市利用
1.报告:需要将恐龙化石运送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应当报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提交资料:运送的时间、地点和目的;恐龙化石的清单、图片等相关资料;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开展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保护恐龙化石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3.查验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出本市的恐龙化石进行查验和监督管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有恐龙化石收藏单位的恐龙化石进行监督管理。
4.出境手续:需要利用恐龙化石到境外进行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资源开发利用
1.建设科普研学教育基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恐龙地质遗迹资源,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等措施建设恐龙地质遗迹的科普教育基地、研学旅游基地。
2.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相关活动:
科研与宣传活动。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恐龙地质遗迹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等活动。
发展特色产业。鼓励市场主体将恐龙地质遗迹相关元素融入城市景观、社会生活,因地制宜发展以恐龙为主题的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
文创活动。鼓励市场主体利用恐龙地质遗迹开展文化创意、展览展示、旅游服务、影视创作以及旅游产品开发等活动。
3.支持信息技术运用:支持社会力量运用网络、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创新恐龙地质遗迹资源展示利用方式,推动恐龙地质遗迹资源合理利用与科技创新的融合。
4.专业人才培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利用的人才保障力度,加强科学研究、保护修复、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化创意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六.完善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
(一)细化处罚措施
例如,针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根据有无破坏界标及不良影响区分处罚幅度。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有导致恐龙地质遗迹遭到破坏且没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界标移动或者破坏导致恐龙地质遗迹遭到破坏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增加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盗挖、哄抢、私分、藏匿、走私、非法买卖恐龙化石,或者破坏恐龙地质遗迹等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