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收单位:河源市国土资源局 |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资金管理方式 | 备注 |
| 1 | 耕地开垦费 | 1、县、县级市辖区内18元; 2、地级以上市辖区内(不含所辖县、县级市)28元; 3、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加收20元。 | 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146号(2010年6月)、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河发改收管【2016】99号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2016年7月1日执行) |
| 2 | 土地闲置费 | 1、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市场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按市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收取; 2、一般住宅、营利性公共事业用地按市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1%收取; 3、工业、仓储及其他用地按每平方24元收取。 凡闲置土地满1年后,没有按规定时限内缴交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3‰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粤府【1988】72号、河府【2008】9号 | 因企业或个人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
| 3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2016年7月1日起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开采回采率系数×50% | 1、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 3、河源市财政局、河源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河财非税【2014】16号; 4、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河发改收管【2016】199号。 | 采矿权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2016年7月1日执行) |
| 4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 高级:580元/人 中级:450元/人 初级:280元/人 | 粤价函【2006】629号 | 个人 | ||
| 5 | 采矿权使用费 | 1000元/平方公里每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算,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算。 |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采矿权人 | ||
| 6 | 探矿权使用费 | 以首次设立时间为起点计算勘查年度,1-3勘查年度100元/平方公里,第4勘查年度200/平方公里,第5勘查年度300/平方公里,第6勘查年度400/平方公里,第7勘查年度及以后每个勘查年度500/平方公里。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 探矿权人 | ||
| 7 | 采矿权价款 | 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款为依据 |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采矿权人 | ||
| 8 | 非法占用土地罚款 | 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 ||
| 9 | 划拨补办出让价款 | 对宅基地类划拨国有建设用地需补办出让手续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区域内住宅用途基准地价*(10%教育资金+1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10%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5%国有土地收益基金)+53元/㎡*20%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面积,即补缴价款=(基准地价*35%+10.6元)*面积。 | 河源市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工作会议纪要【2016】3号 | 申请登记个人 | ||
| 10 | 补缴的土地价款 | 对非宅基地类(经营性用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补办出让手续的,按土地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即按该地块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核算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 河源市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工作会议纪要【2016】3号 | 申请登记的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