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8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2025年12月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等有关规定,印发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除产前检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外,参加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男职工的已参加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市内及市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相关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含计划生育合并症、并发症),对于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二)男职工未参加居民医保的配偶,女职工未就业配偶,市内及市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相关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含计划生育合并症、并发症),对于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现行规定享受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印发的相关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政策问答
问:哪些职工可以享受政策范围内全额报销?
答:参加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男职工的已参加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市内及市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相关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含计划生育合并症、并发症),对于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具体起付线、报销比例见下表:
问:男职工未参加居民医保的配偶、女职工未就业配偶,是否享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答:男职工未参加居民医保的配偶、女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市内、市外发生生育医疗费用及相关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含计划生育合并症、并发症),享受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具体起付线、报销比例见下表:
政策原文:http://www.heyuan.gov.cn/hysylbzj/gkmlpt/content/0/699/post_699307.html#7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