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源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河源市医疗保障局、河源市民政局、河源市财政局、河源市卫生健康局、河源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河源市乡村振兴局于2024年1月8日印发《河源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河医保发〔2024〕2号),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8年12月31日失效。
二、什么是医疗救助?
答:《河源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问:
三、我市哪些人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答:根据《河源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市下列人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
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2.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三)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四、我市医疗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河源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十三条规定,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如下:
五、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能享受救助吗?
答:根据《河源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自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至完成参保登记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核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六、救助对象在异地就医能享受救助吗?
答:根据《河源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转诊的按照其资格认定地救助标准执行,未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异地转诊包括异地门诊(含门诊特定病种)转诊和异地转院,异地转诊救助对象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救助对象。
七、入院治疗时是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被认定非救助对象能获得医疗救助吗?
答:能。根据《河源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对住院期间身份发生变化的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终止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八、入院治疗时不是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被认定救助对象能获得医疗救助吗?
答:能。根据《河源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九、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河源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限额,其余人群年度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十、如何办理医疗救助零星报销业务?
答:根据《河源市医疗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救助对象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医疗救助费用“三重医疗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的,救助对象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经办原则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履行一次性告知职责。申请办理医疗救助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三)《医疗救助申请卡》。
十一、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答:根据《河源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我市有哪些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提供医疗救助零星报销服务?
答:目前,我市构建了市、县(区)、镇(街)、村(社区)四级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医疗救助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申请办理医疗救助零星报销业务,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此外,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也可为医疗救助人员提供医疗救助零星报销的代办服务。市直和各县(区)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联系电话:
政策原文:http://www.heyuan.gov.cn/hysylbzj/gkmlpt/content/0/588/post_588611.html#7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