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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MB2C9243XT/2022-00138 分类: 卫生、体育、函
发布机构: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12-02
名称: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文号: 河医保发〔2020〕61号 发布日期: 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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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浏览次数:-

HBG-2020-021

河医保发〔2020〕61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江东新区统战卫健民政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4号)、《关于统一全市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的通知》(河医保发〔2019〕49号)等要求,现就完善医疗救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市内社区门诊和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不设救助起付线,予以全额救助,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200元。

  二、除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外的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内社区门诊和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不设救助起付线,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为80%;二次医疗救助比例按照《河源市困难群众二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河民(2018)92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50元。

  三、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医疗救助基金救助2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四、医疗救助(含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救助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年度保持一致。

  五、本通知普通门诊纳入医疗救助保障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此前发布的有关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5日


政策解读:http://www.heyuan.gov.cn/hysylbzj/gkmlpt/content/0/525/post_525468.html#7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