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明确规定:对于六岁以下儿童的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不超过30%的加收政策。我市因各种原因未能落实上述加收政策。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关于加强儿科建设解决儿童看病难问题的建议”列入交由省政府组织办理的重点督办建议之一。
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我局将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六岁(含)以下儿童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经过我局组织人员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六岁(含)以下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成本监审、测算等工作,起草了《河源市公立医疗机构六岁(含)以下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通过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开展社会风险评估等一系列工作后,最终形成了《河源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明确规定:对于六岁以下儿童的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不超过30%的加收政策。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原则。本次调整项目范围是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项目。本次价格调整属政策性调整,总量控制在30%以内,针对儿科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价值长期被低估的现状,为调动儿科医护人员积极性,体现对儿科技术劳务价值,对技术难度高的项目价格应比技术难度低的项目价格高,且保持一定比例关系。
2.统筹兼顾原则。本次价格调整政策应兼顾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患儿家庭、医保基金多方因素。一方面,通过价格调整调动医护人员积极性,扶持儿科发展;另一方面,兼顾患儿家庭负担、确保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
3.比价合理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保持与省内周边其他市之间的合理比价。
(二)实施范围
1.此次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对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现行价格。
2.六岁(含)以下儿童是指六周岁以下(72个月,含生日当天,即年龄小于等于6岁);住院期间儿童跨六岁年龄段,相关收费以住院发生费用时的日期为准。
(三)调整幅度
公立医疗机构按原分类级别分别进行调整。调整后医疗机构一类价格与现行一类价格对比增长幅度为4.16%;医疗机构二类价格与现行二类价格对比增长幅度为4.41%;医疗机构三类价格与现行三类价格对比增长幅度为4.68%;医疗机构四类价格与现行四类价格对比增长幅度为4.68%;乡镇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价格与现行乡镇价格对比增长幅度为19.88%(由于公立医疗机构一类至四类价格已于2018年12月31日前作了多次调整,而乡镇医疗机构的价格依然执行2007年收费标准,故本次调整幅度较大)。此次调整综合平均调价幅度增幅为7.56%。
(四)实施时间
2020年12月28日起实行。
四、配套措施
(一)医保支付政策与价格调整方案同步实施,调整完成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政策支付范围,价格提升部分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
(二)各级医保、卫生健康、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实施情况。要加强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六岁(含)以下儿童医疗服务项目监管,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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