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近日,市医保局联合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此次执行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为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缓缴政策自2022年7月起执行,缓缴期为7月、8月、9月共三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的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参保人正常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个人账户正常发放。
缓缴的医疗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