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本市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力量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有序推动全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和能力提升,我局制定了《河源市社会应急力量管理办法(试行)》,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应急支援和预案管理科反映。
河源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
河源市社会应急力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应急力量作为我市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辅助力量,是政府应急力量的有益补充。为规范本市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力量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有序推动全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和能力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行业标准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础规范》《应急管理部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应急力量队伍建设、队伍规范管理、应急指挥调动、应急救援行动、队伍保障和激励惩戒等方面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应急力量,是指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组织和应急志愿者,以及相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指导管理的从事防灾减灾救灾等活动的相关组织。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社会应急力量的业务指导部门和突发事故灾害力量调配统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联系、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工作渠道和协调工作机制,并加强对辖区内社会应急力量的业务指导。有关社会应急力量业务主管、指导部门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条 社会应急力量应以公益和志愿履行社会责任为目标,本着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自愿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 社会应急力量应建立队伍日常管理制度,结合组织形态、队伍类别等实际情况建立日常管理组织架构、出队行动架构,做到组织架构清晰,岗位职责明确。
第七条 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应配有办公场所、训练场所、装备存放场所、队员临时休息区。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等功能区;训练场所要有一定的训练固定设备和器材,适用于某一项专业训练要求;装备仓库应满足存放各类救援装备和器材,配有货架,货架张贴装备垛位牌,器材分类摆放整齐,悬挂装备管理制度牌,并建有装备台账;配套建有队员临时休息区,用于队员训练间隙和任务返回时临时休息;场地产权归属清晰。建队后续按国家《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分级评定。
第八条 社会应急力量应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明确队员招募、晋级、奖惩、退出等管理制度,建立齐备的队员资料数据库,制定队员管理手册。
第九条 社会应急力量配置救援装备、物资应满足队伍现场应急处置及承担救援任务的实用性、功能性、安全性、耐用性的需要,装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社会应急力量应建立并实施装备物资进出库登记使用、存储管理、维护保养、装备报废等制度,安排专人管理装备仓库,对行动装备进行模块化管理。
第十条 社会应急力量应在属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合法登记注册,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年度审查或接受组建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规定开展党组织建设,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属地应急管理等部门备案。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队长对招录队员身份背景负责,不得招录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进入队伍,必要时社会应急救援队可提请业务主管部门函请公安部门进行查询。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培育发展建筑物倒塌搜救、山地搜救、水上搜救、潜水救援和应急医疗救护等社会应急力量,推动社会应急力量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错位发展、形成能力互补。鼓励扶持每支社会应急力量队伍重点研究发展1至2种专项应急救援能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救援成效,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社会应急力量进行测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测评结果作为调度社会力量参加事故灾害救援行动的参考。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社会应急力量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应急演练、组织技能竞赛等方式提升救援能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推动社会应急力量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共享共用应急救援基地等训练资源,建立常态化培训演练、共训共练机制。鼓励社会应急力量通过队企合作获得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支持,促使社会应急力量提高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 社会应急力量应加强一体化管理与实战训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队伍管理考核机制,制定、完善与地方政府预案衔接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预案,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培训和演练,积极面向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社会应急力量的队伍名称、队旗、队徽等标识仅限于在认定期执行应急抢险救援等相关任务时使用,不得将相关标识用作与应急抢险救援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社会应急力量应建立队伍救援实力报备制度,每年12月底将人员规模、装备设施、规章制度、队伍训练演练和抢险救援等情况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同时队伍人员、装备、驻址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指挥调动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属地人民政府指挥调度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灾害事故救援和跨区域救援。社会应急力量在参与非应急管理部门指挥调动的较大以上涉险事故、灾害等救援任务时,应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事故灾害发生后,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应优先调度综合性救援队伍和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经研判,确需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提出应急救援专业类型、人员数量、装备器材、物资补给等相关需求,按照能力符合、就近就便的原则统一调度。
第十九条 事故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要求协调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紧急调度相关工作,需从辖区外调度社会应急力量的,应当提请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调度。
第二十条 市内外发生重特大事故灾害,需要引导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时,应急管理部门可适时发布事故现场、灾区受灾情况和救援需求,为社会应急力量快速有序进入事故现场和灾区提供可靠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在发布相关信息时,应明确参与救援的资质、能力和条件,防止社会应急力量盲目参与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调度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救援,通过书面调令形式调度。书面调令应包含事故灾害概要、人员装备需求、到达地点和时间要求、对接人员等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协调随后迅速补发书面调令。
第五章 救援行动
第二十二条 社会应急力量在防汛、防旱、防风、防冻Ⅲ级以上响应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密切关注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信息,如遇突发事件,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调度下,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处置。社会应急力量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与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建立联系,进一步核实救援任务,明确执行任务的人员、装备、物资等,按要求前往指定位置。
第二十三条 社会应急力量抵达事发地后,应当立即向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到,报备人员、装备、物资等信息,经批准后按指令有序进入救援现场;进入救援现场而未接到救援指令的社会应急力量,须在指定的区域待命,如因故需离开,需报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
第二十四条 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安排专门人员对接管理社会应急力量,针对事故、灾情变化和现场救援力量投入情况,合理安排社会应急力量的救援区域、救援重点,确保应急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五条 社会应急力量接受应急救援任务后应发挥队伍专长,明确救援工作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和操作规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社会应急力量应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在确保队伍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援,防止贪功冒进。
第二十六条 社会应急力量应建立救援行动舆情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信息发布应遵守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保密和新闻信息发布等相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发布救援现场的视频、图片等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现场救援行动结束后或者进行轮换休整时,社会应急力量应当清点人员、装备、物资等,并向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损耗及任务完成情况,按照指令有序撤离现场救援区域,不得在现场核心救援区域逗留。
第二十八条 社会应急力量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后,应及时总结和分析应急救援行动情况,必要时组织对应急救援方案、程序、措施等进行评估并改进,行动结束15天内将应急救援情况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等行动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民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受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队伍保障
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同级政府将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纳入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可视情况成立应急救援专项基金会,用于社会应急力量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工伤、抚恤及表彰等。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社会应急力量专属保险产品,设立符合社会应急力量自身特点的险种。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帮扶力度,通过资金投入、提供救援设备、物资资源共享、公益用地经费减免等方式,培育和持续扶持社会应急力量建设,为社会应急力量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依规保障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行动时免费快速通行,协调解决因应急救援行动中产生的车辆非主观故意违章等问题。
第三十四条 救援行动结束后,有需要申请救援补偿的社会应急力量,应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提出补偿申请或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应急救援所耗费用要求,并提交相关依据。
第七章 奖励惩戒
第三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在年度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的社会应急力量,授予“应急救援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对在年度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授予“应急救援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对连续两年获得“应急救援先进个人”的可视情向同级或上级推荐为“最美应急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依规定程序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参与救灾人员发生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抚恤;属见义勇为的,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河源市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褒扬。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正面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报道在事故灾害救援行动中表现突出的社会应急力量,正向引导舆论,传递社会正能量。
第三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前往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社会应急力量,严禁其进入救援现场,不予以保障、宣传、奖励和补偿。在救援过程中出现不服从指挥调度、虚报瞒报情况、违规发布信息、盲目组织救援等行为的社会应急力量,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特别严重的,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市外应急救援的、市外社会应急力量临时进驻我市参与应急救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河源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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