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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7829651641/2022-00097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0-15
名称: 河源市应急管理局 河源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源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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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应急管理局 河源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源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5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河源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页无正文)


河源市应急管理局               河源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源监管分局  

2022年9月27日        


河源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2022—2025)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粤应急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保险机构以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为目标,发挥保险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优势,按市场运作方式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预防为主,防补结合。强化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加强发挥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灾防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产生的效应和作用,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三)费率浮动,杠杆调节。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引导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应急管理部门以河源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为抓手,通过“保险+科技+服务”的模式,实现对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及开展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在线监测,并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估公示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非煤矿山,下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国家规定强制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参保100%覆盖,并逐步拓展到其他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

        2025年底前,建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觉投保,保险机构有效组织服务,专业服务机构针对性、标准化提供服务,保险服务信息资源畅通共享,覆盖面广泛、适应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三、实施要点

        (一)明确保障范围及优化产品设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法律服务等费用。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生,下同)。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可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保险机构应根据行业特点设计满足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商业保险方案,不得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过程中通过订立其他商业保险合同等方式附加其他条件要求。

        (二)明确合理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额度。保险机构要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以往事故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赔付率等情况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浮。上一投保年度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的保险费率可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机构确定基础费率及调整系数的浮动差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调整,形成行业示例规范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责任限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三)优化保险理赔流程和服务。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机构并协助、配合开展保险机构开展事故勘察和定损工作。保险机构应通过及时查勘、明确标准、简化流程、加快处置等手段主动提升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并遵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在时效内向被保险人完成保险责任核定、索赔告知及支付赔款等责任义务。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因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或事故造成自身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依据被保险人的书面请求保险机构应积极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四)强化事故预防功能和作用。保险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下称《技术服务规范》),为投保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保险机构应设置事故预防费用,每年应当从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当年保费收入总额的10%作为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保障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预防服务。事故预防费用应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

        2.保险机构应按照《技术服务规范》的要求,保险机构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及频次为投保单位提供服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服务,同时,为充分发挥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起到事中控制、重在预防及强化管理的作用,保险机构应在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后按照投保企业实际,尽早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深化“排查+治理”服务模式,坚持“防”优于“赔”的理念,切实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四、领导机构

        成立河源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邝伟毅同志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吴新国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局、河源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组长、副组长单位除外)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局、河源银保监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局、河源市银保监分局工作联络员担任。

        五、职责分工

        (一)生产经营单位。

        本市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参保,特别是存在特种设备、机械制造、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及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他发生事故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保费。

        本市范围内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参保,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投保情况及事故预防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加大执法力度采取相应联合惩戒措施依法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二)保险机构。

        应按照既满足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多元化需求,又充分考虑市场规模,防止垄断和恶性竞争的原则确定承保模式。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必须 依法注册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服务能力,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

        1.保险机构应按照《技术服务规范》要求建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河源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并支持投保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用户按照授权对相关信息进行共享和查询,强化安全生产各类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对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及开展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在线监测。

        2.保险机构应按照《技术服务规范》的要求,每年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1次自评或第三方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每年按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上报年度评估报告,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年度评估结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3.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在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保险机构应做好安责险方案设计,充分体现安责险相对于其他商业保险在保障范围、价格、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提出合理合规的调整方案。

        (三)第三方机构。

        1.由应急管理部门引入的第三方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建设及运维,配合做好对保险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考核监管,协助开展对保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并定期进行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维护信息监管平台的有效运行,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各类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对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开展情况的全面在线监测。

        2.市保险行业协会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行业规范,在保险产品方案、标准化条款、约束不正当竞争、建立评价机制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四)政府部门。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渔业生产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应将各生产经营单位可公开信息数据及时共享至河源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对各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数据的有效匹配及统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互联共享。

        应急管理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依法进行查处。对保险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及服务承诺及时赔付造成恶劣影响的,保险机构不履行事故预防职责或者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的,按照国家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市、县两级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主要目标任务,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的工作统筹。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服务质量、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并通过公众网站等形式公示结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宣传贯彻。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的意义、政策措施、成效经验的宣传力度。保险机构要积极主动向生产经营单位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条款费率、理赔流程、事故预防服务和经典案例,共同营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四)加强信息管理。市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安全生产各类信息互联共享。保险机构要对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出险、理赔、事故预防费用及事故预防工作进行系统化管理并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数据对接共享,实现及时跟踪、统计、评价和反馈。保险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要在每季度、年度结束后形成工作简报,及时向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投保、出险、理赔、事故预防费用及事故预防工作等季度、年度情况,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河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源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河源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河源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安监联〔2017〕74号)同步废止。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jdhy/zcjd/content/post_5189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