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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7829651641/2019-00017 分类: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10-16
名称: 关于印发河源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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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16  浏览次数:-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市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应急函〔2019557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河源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肖志威,电话:3379607

 河源市应急管理局

2019621

 

河源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应急函〔2019〕557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着力压减一批“小散乱差”、安全风险难以有效控制的企业,及时消除一批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二、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即日起至2019年10月底,重点对使用液氨、使用电石生产乙炔、储存液态烃等高风险企业分三个阶段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6月15日前各县区要按照总体工作安排,研究制订本地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开展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6月15日至9月底)。

集中排查整治阶段所检查的企业及时间安排表:

时间安排

检查企业名称

重点排查内容

2019年6月

1、广东省河源市港力石油有限公司仙塘油库
2、亚洲创建奕宏工(河源)有限公司
3、东源县长河气体有限公司
4、深能合和电力(河源)有限公司
5、河源市旗滨硅业有限公司
6、广东省汇兴空气液化有限公司
7、龙川县龙源气体有限公司
8、河源市生兴行石化有限公司
9、紫金县古竹镇汇森松脂加工厂

液氨、林产化工、精细化工(含涂料)、易制爆、电石生气乙炔、空气化工、工业气体液化天然气企业

2019年7月

1、东源县日用杂品公司烟花爆竹专营批发部
2、和平县日用杂品公司烟花爆竹批发部
3、连平县超群烟花炮竹批发部
4、连平县曾群联众烟花炮竹批发部
5、龙川县日用杂品公司
6、紫金县兴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7、紫金县金典烟花炮竹经销有限公司
8、河源市仙泰商贸有限公司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2019年8-9月

整改巩固阶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跟踪督导,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9年10月至11月)。各县区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回头看”,邀请专家对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进行验收,巩固排查整治成果。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市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报告并于2019年11月22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排查整治主要内容

1.《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落实情况。

2.是否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3.国务院安委会考核巡查、化工行业暗查暗访以及前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检查督查指出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狠抓责任落实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和讲大局的高度出发,从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高度来认识和思考如何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要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更可行的办法,多管齐下提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严格检查执法,严厉“打非”。各县区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监管执法,敢于动真碰硬,对整治行动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五个一律”执法措施。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关闭的坚决关闭。对安全生产失信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实施联合惩戒制度,及时公开曝光,强化警示教育。各县区要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定期、不定期组织对本辖区企业、单位落实整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确保隐患整治闭环管理,坚决做到“措施不落实不生产、整改不落实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三)夯实企业基础,切实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8) 15号) 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粤应急〔2019〕63号)各项要求和相关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全面压实企业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主体责任,提高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能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将专项整治行动真正深入到企业生产一线当中。要通过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要严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用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四)加强警示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县区要进一步改进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整治行动工作全过程和典型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传报道力度,推广一批取得良好效果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效应;集中曝光一就重大隐患问题、违法违规案例,发挥警醒威慑作用,为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要加强事故警示教育,推动危化企业将事故案例教育纳入企业员工安全培训内容,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真正实现企业本质安全。

市应急管理局将对此次危险化学品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附件:《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目录表》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目录表

序号

检查重点

内容

法规文件要求

检查

方式

违反条文及处罚依据

检查

情况

1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熟悉法定职责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现场

考试

现场

问答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依法履职情况。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和例检制度。企业党委会每半年研究1次、董事会每季度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②总经理每月召开不少于1次各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③主要负责人每季度不少于1次深入车间检查安全生产工作。④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现场

问答

查阅

资料


清楚企业风险隐患和采取防控措施情况。

①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推动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问题。②主要负责人应每天对企业安全风险进行研判,确保风险处于可控状态,签署安全承诺,并向员工和社会公告。

现场

问答

查阅

资料


2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安全负责人履职情况。

①熟悉法定职责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②依法履职情况。分管安全负责人应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每周组织分析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

现场

问答

查阅

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①熟悉法定职责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②依法履职情况。组织建立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班组建立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安全生产巡检等制度,督促消除事故隐患,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警示措施。

现场

问答

查阅

资料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未配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第二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八条

现场问答

查阅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4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查阅

资料

现场

抽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5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查阅

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8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的。如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门未处于全开状态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3.5条

现场

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9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现场

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查阅

资料

现场

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11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有门窗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5.2.18条

现场

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未按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进行特殊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现场

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14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