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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0901659161/2024-00008 分类: 卫生、体育、公告
发布机构: 河源市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4-01-23
名称: 河源市卫生健康局2023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河源某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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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卫生健康局2023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河源某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案

发布日期:2024-01-23  浏览次数:-

        一、案情回顾

        河源市卫生健康局收到关于某医院违规办理《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举报后,于2023年4月19日到某医院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医院未能提供举报人举报的2023年3-4月份由该院出具健康证明的何某、张某、兰某、王某等四人的健康检查原始记录资料,经询问相关负责人证实该院通过电脑接收健康证办证人身份证和照片信息直接出具健康证情况,确认了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健康证明体检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未经医师诊查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行为。

        二、法律分析

        该院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鉴于违法行为未造成明确危害后果,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院出具的健康证未经医师诊查,未按程序实施核验,属于未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情形。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三、卫健提示

        (一)《健康证》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根据《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食品、公共场所等特定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必须持有健康证。健康证需要对特定项目进行体检,经医师诊查后方可出具,属于医学证明文件。医疗机构未经诊查出具的健康证属于虚假证明文件,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比如造成传染病传播,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明前,应对办证人开展特定项目的检验和医师的诊查,要配备有专人实施诊查、检验和核发工作,其过程应符合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以确保出具的健康证明真实有效。违反相关规定,将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执业1-6个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