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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007257212Y/2025-00054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5-06-13
名称: 【以案释法】河源市统计违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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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河源市统计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6-13  浏览次数:-

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202411,河源市统计局河源市某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2023年本年收入合计指标的上报数与检查数差错率为21.70%,2024年1-9月收入合计指标的上报数与检查数差错率为5.13%,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该单位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及《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鉴于该单位违法差错数额较小,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向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宣讲统计法律法规,讲明统计违法的严重危害,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认识到自身问题,当场表示接受处罚和做好整改工作。

三、法条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1《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项的规定“违法行为是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的,违法情节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10%以上3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报送指标为产品价格的,差错率10%以上30%以下或价格数值很小的,违法程度判定为轻,对应裁量基准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案例启示

(一)统计调查对象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高度重视统计数据上报工作,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统计调查对象要认真学习好统计报表制度,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离不开正确掌握统计口径,如指标定义、统计时间、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等,统计调查对象应积极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报表培训,认真学习,学懂弄通,秉持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做好统计数据填报工作。

案例二

一、案情简介

202410,河源市统计局河源市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2023年营业收入指标的上报数与检查数差错率为27.31%2024年1-9月营业收入指标的上报数与检查数差错率为25.00%,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该单位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及《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向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宣讲统计法律法规,讲明统计违法的严重危害,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认识到自身问题,当场表示接受处罚和做好整改工作。

三、法条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1《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项的规定“违法行为是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的,违法情节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10%以上3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报送指标为产品价格的,差错率10%以上30%以下或价格数值很小的,违法程度判定为轻,对应裁量基准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案例启示

(一)统计调查对象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高度重视统计数据上报工作,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统计调查对象要认真学习好统计报表制度,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离不开正确掌握统计口径,如指标定义、统计时间、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等,统计调查对象应积极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报表培训,认真学习,学懂弄通,秉持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做好统计数据填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