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河源市统计普查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85号。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拾捌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河源市统计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源市统计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源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由市统计局党组行政领导组成。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需求提供调查信息。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衔接国家和省统计普查中心的工作,研究和提出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研究解决普查专业技术方面的各类问题;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及经常性统计调查,提供有关统计数据,检查和评估数据质量,指导各项普查的统计基础工作;对各类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应用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咨询服务;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统计调查业务。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在中共河源市统计局党组领导下,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开展主题党日活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召开组织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方式,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进行学习培训,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决定,引导监督本单位依法依规管理,确保正确方向;
(二)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党内活动;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四)履行其他应由党组织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督促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八)监督事业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河源市统计局党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制度执行,工作人员由河源市统计局党组任命。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河源市统计局党组议事规则。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普查中心实行中共河源市统计局党组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市统计局党组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为正科级,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核定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监督统计工作、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拒绝非法统计调查,拒绝非法检查,信息受保密。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统计调查对象应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配合执法检查,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二)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进行统计普查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全部财务活动由河源市统计局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河源市统计局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河源市统计局政务信息平台上公开发布;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七)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4年8月26日经河源市统计局党组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源市统计普查中心。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