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水办〔2023〕2号
各县区水务局,江东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粤府办〔2022〕7 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方案》(河府办〔2022〕33号),我局制定了《河源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河源市水务局
2023年2月16日
河源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免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在水土保持方 案确定的专门存 放地以外的区域 倾倒砂、石、土、 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为的处罚 | 44021613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轻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的。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 及时复查、加强检 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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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 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 措施 | 备注 |
1 | 对 在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确定 的 专门 存 放 地 以 外 的区域倾倒砂、 石 、土、矸石、 尾矿、废渣等的行为的处罚 | 44021613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完成清理。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每立方米十 元以上十五元 以下的罚款 | 采 取 加 强 教 育 、 劝 导 警 示 、 告 诫 约 谈 、 及 时 复 查 、 加 强 检 查 等 方 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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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 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 措施 | 备注 |
2 | 对未依照批准的 取水许可规定条 件取水行为的处 罚 | 44021609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 ( 二 ) 项 |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二万元以上 六万元以下的 罚款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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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强制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强制 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 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后,逾期仍不清理的行为代为清理 | 44031600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未按照责令限期清理要求进行清理,经催告后,当事人按照要求进行清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采 取 加 强 教 育 、 劝导 警 示 、 告 诫约 谈、 及 时 复 查 、 加 强 检 查 等 方 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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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后逾期仍不治理的行为代为治理 | 44031600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 未按照责令限期治理要求进行治理,经催告后,当事人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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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源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政策解读.doc
一图解读《河源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