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河源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河源市商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凯丰路1204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河源市商务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河源市商务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河源市商务局制作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2.规章文件。涉及商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机关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工作动态。主要包括重要会议、大型招商、促消费等活动的主要情况。

5.其他。主要包括商务工作的统计数据、其他通知公告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从本机关网站(http://www.heyuan.gov.cn/hysswbj/gkmlpt/index)进行查阅。

本机关还将采用公开栏、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名称:河源商务)、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本机关在河源市源城区凯丰路1号河源市商务局204办公室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息,本机关将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室;办公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凯丰路1204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工作日);联系电话:0762-3387281;传真号码:0762-3387081;电子邮箱:hywjm3387280@163.com;邮政编码:5170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河源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河源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www.heyuan.gov.cn/zwgk/zfxxgk/ysqgk/index.html)后,按系统的提示及要求进行申请操作。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对于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附件:河源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