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家、省系列稳外贸政策,发挥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4〕3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内容
(一)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对2023年7-12月期间,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和经广东省商务厅比选并公布的“粤贸全球”线上展览平台参展费给予支持。
(二)品牌培育项目。对2023年1-12月期间,企业面向境外宣传推广自主品牌的实际支出,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汽车出口企业形成实际贸易量的,最高支持金额提高至500万元。
二、项目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关于项目支持对象、支持内容、支持标准、支持时间、申报程序及材料等要求,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详见附件)内容执行。请通知企业认真对照申报指南中的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凡是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一概不受理。
(二)符合申报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的企业要通过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系统(网址http://zxkt.mofcom.gov.cn)2023年项下申报,并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符合申报品牌培育项目的企业,按要求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初审责任,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详见附件1、2)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照原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初审报告,初审报告连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于2月22日前汇总一式三份报送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三)申报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境外展会和线上展会项目)的企业在网上申报时,请正确填写项目名称(名称格式为:线下境外展会举办时间+展会地点所属国家(城市)+展会名称;线上展会举办时间+展会名称)。
(四)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按申报指南要求规范整理装订成册,盖骑缝章,外文资料均应有对应的中文翻译,装订附后。
(五)专项资金采用人民币资助方式,外币费用支出按2023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六)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政策的宣传及申报指导,规范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将政策福利传达落实到所有企业,确保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
(七)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初审的主体责任,强化项目审核工作,切实做到:(1)不但要逐一对照申报指南审核纸质版申报材料,而且还要认真对照资金使用负面清单要求,深入核实企业是否符合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件。特别是涉及企业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是否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这几个方面,要通过对接、函询属地有关职能部门了解确认并初步定性,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反映在初审报告中;(2)按照省、市要求积极配合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工作。
三、其他要求
(一)资金使用负面清单。专项资金使用中,除不得违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3号)第十一条规定外,也不得用于以下方面: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禁止性补贴,包括补贴条件含出口实绩或进口替代等,特别是不得用于“买”进出口数据;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财政补贴单位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等;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企业;因生产安全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企业;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省商务厅经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二)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本地区申报项目的材料真实性、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负责,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虚报、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各县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负责,组织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及时纠正执行偏差。预算年度终了后,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积极配合中央、省、市绩效评价工作。
(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省要求,为避免资金补助出现“小、散”现象,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开拓国际市场项目除外),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特此通知。
1-1.做好2023年“粤贸全球”广东商品境外展览平台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pdf
河源市商务局
2024年1月19日
(联系人: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3387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