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在职能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各类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分工、本部门职责、内设科室及其职能等情况。
2.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或者本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相关法规、文件、通知、公告及其他文件等。
3.本部门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
4.本部门会议、领导同志活动及有关工作部署、进展等信息。
5.按规定需向社会公开的空气、地表水等环境质量信息。
6.本部门年度预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跳转至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环境统计信息。
7.本部门执法监管、行政许可信息。
8.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通过网上公开政府信息: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eyuan.gov.cn)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部门还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公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登录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公报栏目查阅网络电子版。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及“河源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微博等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在河源市档案馆设有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政府公开信息。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永安路7号。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休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法定工作日预约查阅事宜,预约电话:0762-3823380、3823382,预约公众号:河源档案。
(4)此外,还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宣传栏、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和地点
受理机构: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宣教信息与监测科技科。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118号。
联系电话:0762-3883967,传真号码:0762-3883776。
邮政编码:517000。
互联网申请地址: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762024/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点击《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附件进行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宣教信息与监测科技科当面提交申请。
联系地址: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118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在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的“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网址:https://ysqgk.gd.gov.cn/762024/choice。
申请人还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
1.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并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局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62-38836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