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函〔2025〕91号
各县(区)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各用车单位、广大车主: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非营运类老旧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和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25〕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粤财资环〔2025〕79号),为做好我市非营运类老旧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工作,我们编制了《河源市非营运类老旧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申报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河源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7日
河源市非营运类老旧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申报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等要求,推进交通运输结构清洁化转型,助力我市非营运类国三、国四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非营运类老旧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和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25〕1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我市非营运类老旧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申报指引。
一、非营运类老旧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和淘汰更新数量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粤财资环〔2025〕79号),下达河源市非营运类老旧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1870.90万元,淘汰河源市国三国四中重型非营运货车564辆,更新新能源中重型货车77辆。非河源市登记车辆不在我市补贴范围内,请在登记所在地办理补贴手续。
补贴政策实施资金总额控制,优先保障国三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采取“先到先得”的激励政策。若用完补贴资金总额度,则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二、补贴范围
(一)相关名词解释
国三中重型货车:以下“国三中重型货车”是指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的汽油和柴油中重型货车或者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中重型燃气货车。
国四中重型货车:以下“国四中重型货车”是指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汽油和柴油中重型货车以及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中重型燃气货车。
非营运货车:以下“非营运货车”是指2025年7月1日前已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登记,2025年7月1日起未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货车。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从来没有领取过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的货车,则该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二是领取过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但该车辆《道路运输证》在 2025年7月1日前已失效的,则该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否则为营运车辆。如疑问请前往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核实。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称的“非营运货车”,不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使用性质作为判断标准。
中重型货车:以下“重型”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以下“中型”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不含场内使用的无牌照车辆、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包括中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仓栅式货车、车辆运输车、封闭式货车、罐式货车、罐式自卸货车、集装箱车、栏板货车、平板货车、平板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特殊结构自卸货车、厢式货车、厢式自卸货车、专门用途货车、自卸货车等。
淘汰:以下“淘汰”是指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拆解报废。
出口:以下“出口”是指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完成出口。
淘汰更新:以下“淘汰更新”是指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拆解报废或出口;同时,在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新能源中重型货车(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中重型货车,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新购置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与淘汰车辆所有人一致,新购置车辆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所在地与淘汰车辆登记机关所在地应一致(河源市),且购置地应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
(二)第一种补贴:淘汰补贴
即:提前淘汰的,予以淘汰补贴。
2025年7月1日前已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国三、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拆解报废,在河源市完成注销登记办理,且拆解报废时距离强制报废年限1年及以上(间隔天数应≧365天)。
注:拆解报废的地址与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车单位所在地与盖章日期为准。
满足以上条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申请淘汰补贴。
(三)第二种补贴:出口
即:提前出口的(这里的出口视为淘汰),予以淘汰补贴。
2025年7月1日前已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国三、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东省完成出口,出境关别必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且出口时距离强制报废年限1年及以上(间隔天数应≧365天)。
注:出口的地址与日期以企业申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离境口岸和出口日期为准。
满足以上条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申请淘汰补贴。
(四)第三种补贴:淘汰更新补贴
即:提前淘汰并新购新能源车的,予以淘汰更新补贴。
申请提前淘汰更新补贴的除满足上述淘汰补贴(以上第一种或第二种补贴)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在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新能源中重型货车(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中重型货车,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新购置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与淘汰车辆所有人一致,新购置车辆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所在地与淘汰车辆登记机关所在地应一致(河源市),且购置地应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
注:新能源中重型货车购置时间及购置地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日期及销售单位地址为准。
满足以上条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领取淘汰更新补贴,补贴金额为淘汰补贴与更新补贴之和。只要符合本补贴政策补贴范围要求,不管是“先报废老旧货车,后购买新能源货车”,还是“先购买新能源货车,后报废老旧货车”,机动车所有人均可申请淘汰更新补贴。只新购置新能源车,未实行提前拆解报废或出口淘汰的,不单独给予更新补贴。
已经淘汰或者已经购买的车辆:因本补贴政策自2025年10月10日起实施,对于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0月9日期间淘汰或者新购置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可按照本通知申领补贴;对于2025年7月1日之前已经淘汰的非营运类国三、国四中重型或者新购置新能源中重型货车,不予补贴。
本补贴政策没有要求提交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但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机动车连续 3个检验周期未进行年检,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该车辆应“强制报废”,不符合本补贴政策补贴范围要求。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不予补贴
1.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强制报废情形的,或距离强制报废年限不足1年的(间隔天数<365天);
2.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灭失的;
3.非法车辆、无法确定所有权的车辆;
4.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
5.“车辆类型”属于半挂车、挂车的车辆,新购置二手的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车,无牌照车辆、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不符合补贴范围。
特别提醒:补贴资金申请、发放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补贴标准
对提前淘汰的国三、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予以淘汰补贴;对提前淘汰国三、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并新购新能源货车的,予以淘汰更新补贴,补贴金额为淘汰补贴与更新补贴之和。淘汰补贴标准详见表1,更新补贴标准详见表2。
表1 淘汰补贴标准
表2 更新补贴标准
四、申报材料
(一)申领拆解报废淘汰补贴的
1.《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2.《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3.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1)。
(二)申领出口淘汰补贴的
1.《出口许可证》;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二手车出口);
4.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1)。
(三)申领淘汰更新补贴的
申领淘汰更新补贴的,除以上(一)或(二)外,还应补充如下申领材料:
1.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
2.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证中车辆所有人信息应与报废车辆一致。登记机关所在地应与报废车辆一致(河源市)。
以上为个人名义申报的材料要求,企业名义申报的要补充“授权委托书”。
五、资金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领人登录“广东粤焕新以旧换新公共服务平台”小程序的“非营运货车淘汰更新”模块,上传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按照机动车注册地登记地选择补贴申领地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补贴资金申请所需材料原件照片或扫描件。以企业名义申请的,企业应授权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样本详见附件2)。粤焕新操作指南和申报注意事项请查看附件3、4。
注: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3月31日,2027年4月1日起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二)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认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所将补正信息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三)市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后,确定补贴金额,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用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附件:
附件3 粤焕新-2025年非营运货车淘汰更新系统操作指南.pptx
附件4-非营运类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申报注意事项.pptx
省生态环境厅咨询热线电话:020-87579692。
“广东粤焕新以旧换新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非营运货车淘汰更新”模块的操作问题咨询服务热线:95534。
市生态环境局咨询热线电话:3883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