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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00725736XD/2024-00094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告
发布机构: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11-22
名称: 主要职责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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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发布日期:2024-11-22  浏览次数:-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牵头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参与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组织申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水、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重点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核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协助国家、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污染源与执法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县(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

  (十一)对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有关专项督察,牵头协调并督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决定事项。

  (十二)统筹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组织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与合作交流,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