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为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河源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局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河源市审计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各类非涉密政府信息:
1.机构概况、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联系方式等情况;
2.部门文件;
3.工作动态等情况;
4.部门预决算等信息;
5.审计结果等信息;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7.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河源市审计局主要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eyuan.gov.cn),并采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作为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众可以在受理时间内到线下查阅点(受理机构)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地点、联系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河源市审计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河源市审计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受理地址: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100号。
联系电话:0762-3666618,传真号码:0762-3662971。
邮政编码:51700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62034/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河源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到河源市审计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地址: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100号河源市审计局办公室,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3)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在河源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上提交申请(网址:https://ysqgk.gd.gov.cn/762034/choice)。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
1.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信息获取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三、监督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审计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62-3666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