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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MB2C92229G/2025-00157 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6-27
名称: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河市监江东处罚公告〔2025〕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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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河市监江东处罚公告〔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6-27  浏览次数:-

         经查,河源市华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市创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源市文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河源市江东新区润丰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广东省粤安心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源市江东新区鸿凯贸易有限公司、河源市锦盛塑料加工制品有限公司、河源市强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市江东新区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市江东新区东环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所指的违法行为;河源安美酒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户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通过工商业务系统进行核查并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1份,证明河源市华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查并打印的网页截图11份,证明河源市华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都是2023年9月7日前成立的,且未依法报送并未公示年度报告;                     

3.本局分别对上述11户企业的住所进行核查时制成的《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22份、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住所进行现场核查无法取得联系,且首次场地核查与末次场地核查的时间前后间隔超过六个月;

4.国家税务总局河源江东新区税务局对《关于征询部分失联企业纳税情况的函》的复函1份,证明上述11户企业均超过六个月无税务申报记录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状态为注销或者非正常。

本案中,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上述11户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述市场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何明霞、刘胜锋;联系电话:0762-3892771

特此公告。


附件:2025年决定吊销企业名单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