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食品案件一批。现向社会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6宗。
一、河源市源城区某蔬菜档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长豆角案
【案件简介】
2021年3月22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源城区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辖区某蔬菜档经营的长豆角进行抽样,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规定。经查明,该店经营的上述农产品是从惠州某市场购进,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全部销售。该蔬菜档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高新区分局对该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倍硫磷是一种广谱长效杀虫剂,在大规划农业生产中,农药使用无法避免,做为种植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说明书使用农药,使上市时蔬菜表面残留的农药降解至安全水平,做为消费者,烹饪前建议对蔬菜进行充分浸泡,可以加入适量小苏打或者使用淘米水,使用残留的农药分解失效。
二、紫金县瓦溪镇某面馆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案
【案件简介】
有消费者投诉紫金县瓦溪镇某面馆销售的“杂酱面/粉”套餐中的桂花酸梅汁里面有虫。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信息,2022年5月9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紫金县局)对瓦溪镇某面馆进行检查,在该店厨房操作间墙上的置物架发现有透明塑料瓶装白色粉末状食品,瓶身贴有“员工用品”字样标签,无其他标签标识。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店负责人,负责人表示上述粉末状食品是“酸梅粉”,执法人员现场打开该食品盖子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中夹杂有黑色状的虫。
经查明,该粉末状食品是“酸梅粉风味固体饮料”,当事人从武汉某公司购进上述食品6包用于制作桂花酸梅汁,该店员工在餐饮经营过程中为了使用和存储方便,将一包拆除外包装,倒进原本贴有“员工自用”标签的白色透明塑料瓶中储存,未贴上相应的标签,至执法人员检查时确认该“酸梅粉”已经霉变生虫。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紫金县局对该面馆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餐饮单位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好食材调料,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要及时清理,避免不合格食材流入餐桌。消费者在接受餐饮服务的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要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三、紫金县蓝塘镇某购物广场经营未经检疫的生猪肉案
【案件简介】
2022年5月6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紫金县局)对蓝塘镇某购物广场进行检查,在生鲜区发现一批猪肉,外表面未加盖食品检疫合格印章。经核实,当事人从辖区一村民购进该批次猪肉,并与正规渠道购进的生猪肉混合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紫金县局对该购物广场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未经检疫的生猪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病猪死猪自带的致病因子进入人体后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生病、严重的甚至会死亡。猪肉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在采购和销售过程当中,禁止销售使用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购买未经检疫的猪肉,如发现有私屠滥宰和销售问题肉类等违法行为,可以向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或当地乡镇(街道)举报。
四、河源市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炒栗案
【案件简介】
2022年4月7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源市食品检验所在辖区一食品店对标示河源市某公司生产的炒栗进行监督抽检,经河源市食品检验所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5月6日,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产品生产企业河源市某公司进行核查,经核实,涉案产品是该公司生产,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东源县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可能是食品原料、包装材料受到污染,也可能是生产过程中受人员、工器具、生产环境等污染,还可能是产品灭菌条件未达到工艺要求导致的。食用大肠菌群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导致腹泻,严重的可能引起呕吐等症状。建议消费者选购食品应注意产品的标签标识、贮存条件等,不要购买包装有破损的即食食品,在食用时,对散装熟食、粮食加工品、豆制品等可进行加热处理;吃剩的食品要冷藏保存,食用前应彻底加热,变质的食品坚决不能食用。
五、东源县某饼屋在生产的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案
【案件简介】
2022年8月5日,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源县局)对辖区某饼屋进行检查,在该店制作台发现金箔1瓶(2克/瓶),经核实,上述金箔用于制作蛋糕时添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东源县局对该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食用金箔是由纯金加工成薄片后制成的,厚度只有万分之一毫米,微量食用不会危害健康,但过量食用则会加重肠胃负担,对肠道黏膜造成伤害,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同时,金本身并不是人体必需元素,既不会提升口感和香味,也没有任何营养价值,完全没有食用的必要,作为消费者要理性看待这些“镀金”的所谓“高级食品”,理性消费、健康消费。
六、龙川县某食品店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案件简介】
2022年5月12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川县局)对登云镇某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面包生产区的走廊处存放着新制作待售的肉松餐包129包,该肉松餐包标签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3日。当事人标注虚假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龙川县局对该食品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面包、糕点等食品本身保质期较短,无法长时间存放,少数面包作坊经营者由于当天制作的面包、糕点来不及上市销售,不惜冒着违法的风险,虚假标注或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以延长面包的销售时限,这样的食品一经售卖,必定会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企业的信誉。消费者在购买面包、糕点等食品时,一定要认真检查食品的性状,核对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发现性状异常或者日期虚标等情况及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