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作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由本市制定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2.本机关制定的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3.本部门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业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相关情况;各类办事指南、结果公布和表格下载。

4.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1.主要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 http://www.heyuan.gov.cn)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公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河源人社)、抖音号(河源人社)、微信视频号(河源人社)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本机关在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81号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和地点

受理机构: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81号(商务小区)。

联系电话:0762-3238928,传真号码:0762-3238929

邮政编码:51700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62021/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点击《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附件进行下载,复制有效。

  1.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楼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联系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8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

1.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并登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五)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62-3238928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