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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5536425644/2024-00053 分类: 技能培训
发布机构: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9-30
名称: 市人社局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骗取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宣传活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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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骗取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宣传活动

发布日期:2024-09-30  浏览次数:-

  为加大对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深化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强化诚信教育宣传活动,2024年9月27日上午,市人社局在高新区万绿广场开展“2024年河源市深化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骗取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宣传活动”。

市人社局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骗取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宣传活动.doc_1

活动现场发放违规补缴骗保宣传册100多份和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册20多份。对部分群众提出的骗保后果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耐心解答。参与群众纷纷表示,本次宣传活动让他们明白了骗取社保基金的不良后果,且进一步了解社保相关政策,以后将继续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诚信参保。

市人社局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骗取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宣传活动.doc_2

  下面是科普时间,快来涨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精神,河源地区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3.2014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供稿人:周文生

校对责任人:杨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