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5536425644/2023-00056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10-10
名称: 普法小知识:停工留薪期五问五答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0-10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普法小知识:停工留薪期五问五答

发布日期:2023-10-10  浏览次数:-


  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什么?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福利待遇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问: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工作,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其工资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即使职工不工作,单位也不得拒绝支付其工资。

  问:职工与用人单位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问: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问: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不上班,用人单位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应通知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以按旷工处理。



供稿人:黄诗卉

校对责任人:麦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