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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5536425644/2023-00050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9-12
名称: 普法小知识:试用期四问四答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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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知识:试用期四问四答

发布日期:2023-09-12  浏览次数:-

  问:违法约定试用期,要支付赔偿金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款中的试用期满月工资,应理解为转正后的工资标准。

  问:试用期是否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限期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限期为劳动合同限期。

  问: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何时告知用人单位?

  答:除了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供稿人:黄诗卉

校对责任人:麦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