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5536425644/2022-00201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11-25
名称: 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25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2-11-25  浏览次数:-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那么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

        答: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也可以不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其成立与生效。

        问: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可以顺延吗?

        答: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供稿人:肖建立

校对责任人:麦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