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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5536425644/2021-00136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12-15
名称: 【工作动态】欠薪可耻,恶意欠薪有罪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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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欠薪可耻,恶意欠薪有罪

发布日期:2021-12-15  浏览次数:-

【背景情况】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鉴于此,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惩处恶意欠薪者,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2月25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定罪入刑,并于同年5月1日施行。

       今年是恶意欠薪入刑的第十个年头。十年来,我市市、县两级人社、公安部门积极协作,联合执法,采取零容忍态度,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威慑作用,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恶意欠薪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让恶意欠薪者“能欠一时,难欠一世”,欠薪治理工作从行政治理逐步走向法治治理的新阶段。

       为进一步营造我市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高压态势,警示和预防欠薪犯罪,增强用人单位诚信守法意识,在恶意欠薪入刑十年之际,我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结合案件查办情况,特选取4宗恶意欠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旨在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劳动者获取工资报酬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河源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恶意欠薪案(河源市首例恶意欠薪案)

(一)基本案情

       河源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拖欠55名员工17.5万元工资,经河源市人社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于2012年6月15日伙同公司财务赖某逃离河源,该公司也于当日停业。

(二)处置情况

       2012年6月26日,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以逃匿方法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已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河源市人社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2年7月10日,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立案侦查;2013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对祝某实行挂网追逃;2018年9月5日,祝某在武汉市光谷广场站被人脸识别预警系统发现,被武汉市派出所民警抓获,源城区人民法院以祝某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二】河源市某工程项目包工头杜某恶意欠薪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2月,杜某承揽了河源市紫金县某工程项目,项目施工期间拖欠61名工人2014年2月份至2015年8月份28.58万元工资。

(二)处置情况

       针对杜某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紫金县人社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杜某在规定限期内结清拖欠的工人工资。杜某在整改限期内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期间几十名工人多次聚集上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紫金县人社局积极协调,该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后再通过法律途径向杜某追偿,最终工人们被拖欠的工资终得以结清。而杜某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紫金县人民法院以杜某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三】河源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恶意欠薪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0日,河源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一行10名工人前往和平县人社局投诉,称被该公司承建的和平县某医院迁建项目共拖欠43名工人约65.83万元工资。

(二)处置情况

       2020年6月10日,和平县人社局对该劳务公司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改正;2020年6月24日,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项目施工期间私自截留工人工资,其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平县人社局依法按程序将该案移送和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7月1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2020年8月20日,该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了工人工资;2020年11月16日,因该劳务公司法人陈某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四】河源市某厂房装修项目承包人欧某恶意欠薪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3日,连平县人社局接到陈某投诉称连平县某厂房装修项目承包人欧某拖欠包括其在内共20人约12.697万元工资。

(二)处理经过

       经查,该项目欠薪情况属实,连平县人社局予以立案调查,并向欧某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清拖欠的20名工人工资,整改期限内,欧某未整改;2020年6月8日,由于欧某拒不配合连平县人社局处理欠薪事宜,且以逃匿的方式拒绝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其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连平人社局将该案按程序移送连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连平县公安局对欧某实行挂网追逃;2020年12月23日,欧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021年4月28日,连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1年4月30日,连平县人民法院因欧某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温馨提示】

       为商之道,诚信是金。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规范工资支付等劳动用工管理行为,才能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使企业自身走得更为长远,从而进一步做强、做大,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河源市人社局希望全市广大用人单位引以为戒,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切勿触碰法律的“高压线”,让劳有所得真正落到实处。否则一旦因欠薪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还会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由辖区内各政府职能部门实施部门间联合惩戒,对纳入企业在招投标、生产许可、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陷入“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被动处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