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总工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日前,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等四部门决定自8月16日至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
专项行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其中:8月16日至9月15日为各用人单位自查自纠阶段、9月16日至10月7日为联合执法检查阶段、10月8日至10月15日为跟踪复查阶段。现专项行动正处于各用人单位自查自纠阶段,为切实提高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自觉性,增强女职工维权意识,市人社局将于即日起,通过“河源人社”微信公众号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一):女职工的“三期”保护有哪些?
“三期”到底是哪三期呢?“三期”指的是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孕期指女职工怀孕期间;产期指女职工享受法定的产假期间;哺乳期指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婴儿满一周岁期间。
1.孕期女职工依法享有的特殊保护?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2.广东省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哺乳期女职工享有的权益有哪些?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