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国兴”,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未来发展前景的重任。但未成年人又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
未成年人,特别是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各种身体机能尚不成熟,机体抵抗力、耐力都比较差,易受外界的影响,过早的从事与年龄不相适应的工作,恶劣的劳动条件和有职业危险的工作环境将会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此外,未成年人正处于学习文化知识的最佳年龄,求知欲极强,过早辍学务工,无疑会终止其本应接受的义务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历来是企业劳动用工的“高压线”和“红线”,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禁止使用童工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即禁止使用、禁止介绍、禁止允许。禁止使用,是指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使用童工;禁止介绍,是指禁止各种职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和个人为童工介绍工作;禁止允许,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历年来,河源市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为确保我市各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管理行为,自觉形成禁止使用童工的意识,河源市人社局结合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案件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2宗非法使用童工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切实扎固我市禁止使用童工的警戒线。
【案例一】河源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非法使用童工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6日,河源市人社局接到河源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任某投诉,反映该公司涉嫌非法使用童工。河源市人社局当日予以立案,并立即派员到该公司进行调查。
(二)处理经过
经查阅该公司相关用工台账,该公司使用童工任某情况属实。该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招用任某,使用时间段为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26日,使用时间共计12天,针对该公司使用任某的违法行为,河源市人社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现场结清任某的工资,并于2021年3月29日前将其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该公司承担。当日,该公司按要求将任某送回监护人处。
(三)处理结果
2021年4月12日、2021年4月30日,针对该公司使用任某的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河源市人社局依法先后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公司5000元罚款。
【案例二】东莞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违法招用并派遣童工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8日,河源市源城区人社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东莞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存在将5名童工派遣至河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河源市源城区人社局当日予以立案,并立即派员到该科技公司进行调查。
(二)处理经过
经现场向该科技公司使用的5名被派遣劳动者制作询问笔录,了解到杨某和祝某2人为童工(其中1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因现场未能查询到其他书面材料,河源市源城区人社局向劳务派遣单位东莞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审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2021年3月15日,该公司前来河源市源城区人社局接受审查。经查,该劳务派遣公司违法招用童工杨某、祝某且招用时未按规定核查保存被招用人员身份证信息的情况属实,该公司共派遣2名童工时间共计1个月。河源市源城区人社局当即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立即结清杨某、祝某工资并将其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当日,该公司按要求将杨某和祝某送回监护人处。
(三)处理结果
2021年3月26日、2021年4月7日,针对该公司违法招用并派遣2名童工、未按规定核查保存被招用人员身份证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的规定,河源市源城区人社局依法先后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公司2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为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