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关系着用人单位的生产安全,也关系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来,我市高温和暴雨天气交替来袭,疫情防控还未过去,防暑降温需要我们更加努力!在此,河源市人社局特向全市各用人单位作出如下提醒:
一、积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一是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有心、肺、脑血管病症及其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二是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有关规定,尽可能避开高温天气的酷热时段,科学合理安排一线劳动者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三是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即:日最高气温达39℃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39℃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按标准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6月份至10月份,用人单位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与此同时还应当向从事露天作业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且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三、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因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四、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一是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二是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者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夜班劳动。三是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五、合法使用顶岗实习学生和被派遣劳动者。一是合法使用顶岗实习学生。接受学生顶岗实习的,当期接收实习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12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且应当每月向顶岗实习学生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二是合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确保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可以说,善待员工,就是善待企业的未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唯有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工作措施,才能确保员工身心健康、企业实现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