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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007257300D/2019-00015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9-10-22
名称: 《河源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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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22  浏览次数:-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民人〔2013〕1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公墓管理机制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6号)要求,为加强全市经营性公墓监管,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制订《河源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送审稿)》,现将此项政策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1. 政策背景

2011年,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强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对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2013年,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调整事项实施工作的通知,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地市民政部门。2018年12月,省民政厅联合省发改委等部门发文要求各地市要建立健全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机制。我市对经营性公墓年检实施办法是按省2012年制定的办法执行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经济日趋成熟,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管机制要不断健全,对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要不断规范,需改进年检制度。

  1. 目标任务

    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公墓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市场经济和殡葬改革持续健康发展。

  2. 修订内容

在原《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年检程序没有改变,年检项目第一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情况”改为“建设和经营审批方面”,第二项“公墓建设、墓区环境与配套设施”改为“总体规划与配套设施方面”,第五项“促进殡葬改革情况”改为“移风易俗方面”;年检时间由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改为每年4月15日前;报送材料数量由一式六份改为一式八份,报送材料由原来的九项简化为“提交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资金证明和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合同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时间由每年4月15日前改为每年4月30日前;抽检比例由30%改为50%,删除省四个部门联合对地市公墓年检抽检内容;年度检查结论为优良、合格的,由“省民政厅颁发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改为“由市民政局颁发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其他由省民政厅履行的监管职责改为由市民政局履行。

  1. 评分标准和主要内容

    检查项目分建设和经营审批(15分)、总体规划和配套设施(20分)、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30分)、经营服务(25分)和移风易俗(10分)五大项和分值没有改变,总分为100分。评定优良、合格、不合格的档次和标准没有改变。评分表第二项总体规划和配套设施第6小点中增加“2013年后新建的公墓绿化覆盖率达50%以上,2013年前既有的公墓要进行生态化改造”内容。评分表第四项第2小点订立墓位(格位)使用书面合同中增加“推行使用省民政厅、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示范本)》”内容。评分表第五项移风易俗第2小点提高生态墓地比例中增加“2013年后新建的公墓实行节地葬法的比例不少于40%;2013年前新建的公墓中尚未开发的墓区采用节地葬法比例不少于30%”内容。

    新的经营性公墓年检制度是根据省有关部门在新形势下对殡葬改革管理规定要求修订的,结合我市山区实际,增加部分新的政策规定,内容更具体,规定更明确,操作性更强,对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推进绿色殡葬、规范殡葬市场秩序、完善公墓管理机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